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297號
CHDV,100,司促,16297,201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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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慧貞即歐冠
工藝社賴世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歐冠工藝社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依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上所載,查明並具狀釋明歐冠工藝
  社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合夥,則請更正債務人名
  稱,並列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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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