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慧貞即歐冠
工藝社、賴世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歐冠工藝社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依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上所載,查明並具狀釋明歐冠工藝
社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合夥,則請更正債務人名
稱,並列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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