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巫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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