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136號
CHDV,100,司促,16136,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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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謝燕妮
債 務 人 范年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謝燕妮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范年
    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金額
    壹拾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謝燕妮自應還款日民國100年09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壹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捌
    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另債務人范年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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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