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卓素珍
受 刑 人 阮舶宸
即 被 告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具保人卓素珍前因受刑人阮舶宸涉犯攜帶兇器強盜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 止受刑人之羈押。上開強盜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送執 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足稽,執行檢 察官因此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但均無效果,有受刑 人之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書等影本各1 份在卷足憑,且執行檢察官 亦曾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前來報到,此亦有 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1 份在卷足參,受刑人既傳、拘未到 ,顯然已經逃亡,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