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031號
CHDV,100,司促,16031,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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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
債 權 人 洪慶昌
債 務 人 莊景雄
債 務 人 陳賢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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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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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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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11月10日   │382,200元       │100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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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11月11日   │400,000元       │100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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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11月15日   │234,600元       │100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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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11月20日   │343,270元       │100年11月20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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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11月25日   │315,000元       │100年11月25日     │FA0000000       │
├──┼─────────┼───────────┼───────────┼───────────┤
│006 │100年11月30日   │330,600元       │100年11月30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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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12月5日   │254,800元       │100年12月5日     │FA0000000       │
├──┼─────────┼───────────┼───────────┼───────────┤
│008 │100年12月31日   │310,900元       │100年12月31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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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