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
債 權 人 洪慶昌
債 務 人 莊景雄
債 務 人 陳賢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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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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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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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11月10日 │382,200元 │100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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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11月11日 │400,000元 │100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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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11月15日 │234,600元 │100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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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11月20日 │343,270元 │100年11月20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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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11月25日 │315,000元 │100年11月25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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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11月30日 │330,600元 │100年11月30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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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12月5日 │254,800元 │100年12月5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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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12月31日 │310,900元 │100年12月31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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