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03號
CHDV,100,司促,15803,201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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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3號
債 權 人 賴聰質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郭源水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
聰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郭雨新(彰化縣員林鎮○○路380號)之除戶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向管轄法院函查其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將該回函陳報本院。
二、提出債務人郭源水黃麗嬌(彰化縣員林鎮○○路380號)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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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