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3號
債 權 人 賴聰質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郭源水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
聰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郭雨新(彰化縣員林鎮○○路380號)之除戶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向管轄法院函查其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將該回函陳報本院。
二、提出債務人郭源水、黃麗嬌(彰化縣員林鎮○○路380號)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