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625號
CHDV,100,司促,15625,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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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陳奎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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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