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61號
CHDM,100,訴,46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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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艶娟
選任辯護人 黃明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2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艶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艶娟(起訴書誤植為「藍艷娟」)自 民國86年7月底至99年1月31日止,擔任廣生藥品有限公司( 下稱廣生公司)會計,職司該公司收納、支出及記帳等業務 。詎被告明知廣生公司業務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 所示之客戶收取後交付予被告之款項為如附表「應入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竟僅將如附表「實入金額」所示金額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廣生公司之帳冊或現金收入傳票。因認被告係違 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 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 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 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 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為 第66條第1款)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依法所應設置之帳簿



而言,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如商業所 登載使用者,非上述依法設置之帳簿,即非該條款所稱之帳 冊,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上第208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 。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 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 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555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末按「…商業會計事務,依商業會計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 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 人民財產權益,是以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業者,自須具備 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同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 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所以於會計師外亦得由商業會計 記帳人辦理,旨在解決中小規模營利事業無力負擔雇用會計 師之問題,惟為確保商業會計事務詳實無訛,以利主管機關 稽核,執行商業會計記帳業務之人,仍必須對記帳及稅務會 計有相當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足以勝任。」(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決議釋字第45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藍艶娟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藍艶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證人江張美華、江 哲彥、謝麗芬賴儀松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廣生公司總 分類帳、業務員手寫筆記本、銷貨帳冊及現金收入傳票等為 其所憑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前開犯行,辯稱:伊是由老闆娘江張美華 所聘僱,雖然在廣生公司擔任會計,但因該公司有在有限頻 道銷售藥品,所以伊也要充當服務人員接聽電話;因為有些 消費者會退貨,所以業務人員會將貨品拿回來,而伊要扣除 退貨的東西,所以伊必須看到傳票才有辦法解釋,而傳票上 面會有附單據、出貨單及退貨單,相關紀錄都是在原始憑證 裡;而本件傳票及帳冊每個月都由老闆娘江張美華拿回去批 閱、審查,且江張美華會將整年度的帳冊帶回家;伊離職時 ,並沒有帶走廣生公司的資料、帳冊,且伊將離職當天傳票 做完後,就移交給江張美華,而廣生公司報稅之外帳均是委 託蕭詮會計事務所處理等語。而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內帳與外帳是沒有相關的,外帳是由記帳事務所向國稅局 申報,裡面都有帳簿、憑證及報表;而日記帳與銷貨及應收



帳款本來就會不一樣,告發人應該提供原始憑證以供對帳, 而帳冊都是由專業人士處理,不能僅憑告發人片面之詞,應 該進行對帳才能確認等語。
五、本案之認定:
㈠本案下揭全部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 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 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㈡經查:
1.證人即告發人江鶯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檢察官問: 被告之前在廣生藥品有限公司擔任何職位?)會計,負責公 司所有支出及收入。」、「(檢察官問:你們公司的財務主 管是何人?)此部分也是營運方面的問題,因為我沒有任何 觸碰公司營運的事情,所以我不清楚。」、「(檢察官問: 你是否只是廣生藥品有限公司的名義負責人?)是。」、「 (檢察官問:你是否有參與廣生藥品有限公司所有營運上的 決策?)沒有。」、「(受命法官問:被告是誰聘僱?)應 該是總經理。」、「(受命法官問:是誰請她處理會計事務 ?)是誰聘僱,應該就是誰請她處理。」等語(見本院審理 卷第175至178頁),核與證人江張美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稱 :「(問:職業?)我在廣生藥品公司幫忙一些業務。」、 「(問:你與江鶯聲關係為何?)母女。」、「(與藍艶娟 何關係?)同事。」、「(問:廣生藥品有限公司的傳票、 帳冊是否每月均交由你審查?由何時開始至何時?)最早期 就是藍艶娟剛進廣生藥品公司的時候有,後來就沒有了,已 經有好多年了,詳細期間我不記得了。」、「(問:是否有 發現廣生公司之傳票、帳冊有何問題?)我看的時候是沒有 ,賴儀松總經理每個月會請藍艶娟做試算表給他看。」、「 (問:對藍艶娟剛才所述內容,有何意見?)98年年初我要 求賴儀松藍艶娟拿傳票給我看,因為之前我久久會要求藍 艶娟拿給我看,覺得帳目有問題,並跟賴儀松反應,當時賴 儀松並不在意,直到98年年初我憑個人感覺有問題,才會要 求,但是我對商(會)並不了解,所以我把帳冊拿回去也沒 看…」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55號【以下稱他字卷】卷宗 第119、120頁),足認被告應由證人江張美華面試後,即聘 僱為廣生公司之職員並負責廣生公司之會計事務登記,此部 分事實固堪認定。惟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 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第一項)。公司組織之商 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



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第二項)。前項主辦 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 項)。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 ,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第四項)。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 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 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 用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五項)。」,復參酌證人即告發人 江鶯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稱:「(受命法官問:廣生藥品有 限公司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受 命法官問: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被告被委請處理會計事務, 有無經過此道程序?)沒有。」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178 頁及該頁反面),則廣生公司為公司組織之商業機構,原應 自行設置會計人員,而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更須報請登記, 然審酌本案全部事證,未見有被告曾在程序上經廣生公司全 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任命被告為廣生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 之資料存在,被告是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之規範對象,非無疑慮。
2.證人即告發人江鶯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 :廣生藥品有限公司有無委託記帳業者或會計事務所製作會 計帳冊?)有。」、「(檢察官問:會計帳冊製作流程為何 ?)流程我不是很清楚,我雖是公司負責人,但公司經營都 是由總經理負責。」、「(檢察官問:被告跟你們所委託的 會計事務所,就製作會計帳冊的分工為何?)被告的部分都 是公司內部的記帳,年度記帳都是由會計事務所處理。」、 「(檢察官問:廣生藥品有限公司因應國稅局查稅所需提示 的帳冊是由何人製作?)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辦法回答 。」、「(檢察官問:廣生藥品有限公司有無分內帳及外帳 ?)被告的部分,有做公司日常記帳的工作,像年度記帳的 部分,是由會計事務所幫我們處理。」、「(檢察官問:請 提示100他字卷第55號第6頁到第10頁。請看當時所提出的告 發狀,這118筆相關客戶的發票及現金傳票,現在在何處? )因為公司帳戶是由被告所經手,帳本都是由被告保管,當 被告離職之後,我們並無相關證據,目前公司有的資料都已 提出。傳票及憑證我不知道在何處。」、「(檢察官問:這 些紀錄是公司內部記帳還是所委託的會計事務所製作?)應 該是公司內部記載。」、「(檢察官問:你們公司是會把這 些紀錄交給會計事務所拿去製作年度帳冊嗎?)我不曉得。 」、「(檢察官問:剛所提示現金紀錄是否只會做公司內部



記帳使用嗎?)我雖是負責人,但我並沒有做公司內部管理 工作,所以我無法回答。」、「(檢察官問:所以你不知道 剛所提示的現金紀錄是否只會做公司內部使用?)是,我不 知道。」、「(檢察官問:因當時只附上現金紀錄,同一段 時間其他不同項目的會計分類帳在何處?)…我們公司手上 並沒有這些資料,所以沒有辦法提出,被告在公司任職很久 ,當總經理看到內容不符時,有想要找被告討論,被告知道 這件事情之後,被告就沒有出現在我們公司,所以並沒有辦 法做任何處理,所以想要透過法律程序解決。」、、「(辯 護人問:廣生藥品有限公司現在還在繼續經營嗎?)沒有。 」、「(辯護人問:廣生藥品有限公司有無辦理清算?)有 。」、「(辯護人問有無辦理清算完結?)有。」、「(辯 護人問:辦理清算過程中,有無發生現金短缺?)不是我辦 理的,我不清楚,沒有辦法回答。」、「(辯護人問:公司 有幾本帳簿?)我只是名義負責人,所以我不知道。」、「 (受命法官問:你是否知道國內公司委請記帳業者做會計憑 證的流程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175 至178頁),核與證人賴儀松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稱: 「(問:…公司的帳有無請外面的會計事務所做帳?)有。 但是並沒有拿我們的帳冊去做,也沒有拿我們的憑證去看, 這是一般民間稅捐的形態,由會計師去跟稅捐機關討論這家 公司今年應該要繳多少稅,跟記帳沒有關係。」等語(以上 見他字卷第158頁)大致相符,足認廣生公司依法申報該公 司相關稅賦時,均委外由蕭詮會計事務所負責申報,非由被 告負責申報,故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453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及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2項規定,被告僅為 廣生公司之職員,雖負責廣生公司之會計事務,然並非商業 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自無法以同 法相繩,其理自明。
3.又商業會計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 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分別規定:「商業通用之 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 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 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 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 :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 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



、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 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會計帳簿分 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 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 記錄者。」、「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 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 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 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 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 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 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 、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 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 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應設置會 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 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然查,本件告發人於99年12月27日所提供告發證據2所檢附 相關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記帳紀錄、現金收入傳票等資料 ,並未有商業負責人即廣生公司負責人江鶯聲及該公司經辦 會計人員或蕭詮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之會同簽名或蓋章,僅有 被告個人之戳章而已,則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第2082號 判決意旨,上開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記帳紀錄、現金收入 傳票等應非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所 定之憑證、傳票或帳簿,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相繩。 4.會計師製作財務報表須依法令規定、會計準則、審計準則, 檢具商業憑證方得編列財務報表據以向稅捐機關及相關主管 機關申報,且資產負債表之各項會計科目之認定方法甚多, 此觀商業會計法第4章起至第7章規定自明。本件證人賴儀松 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稱:「(問:本件藍艶娟疑似侵占廣生 公司款項,是否你發現?)是。」、「(問:何時、如何發 現?)我發現損益表與上個月損益表不符合,原先我以為藍 艶娟記錯,便找藍艶娟談,藍艶娟否認侵占,我便請藍艶娟 將相關資料提出,但是藍艶娟未提出便自行離職。我們自己 調查發現藍艶娟將業務員收到的錢短報,且將短報的錢算入 應收帳款中,導致廣生公司應收帳款增加,我們去向客戶確 認後,發現應收帳款沒有這麼多。」、「(問:你會不會跟 廣生公司借款?)是。」、「(問:跟廣生公司借款的頻率 ?)幾乎每個月都會借款,但是都會填載傳票。」、「(問



:廣生公司如何分紅?)公司營收達600萬時就會分紅,不 過是從銀行領現金出來分紅,跟被告侵占款項無關。」、「 (問:認為被告總侵占金額?)從總分類帳看應該有800萬 ,不過有證據部分只有170多萬,因為業務收款回來的筆記 本已經不見。」、「(問:廣生公司除了告訴狀提出的帳冊 資料外,有無其他帳冊資料?)沒有。」、「(問:告證2 所附帳冊資料有問題的部分,均有註記差額的筆跡,是何人 填寫?)我太太張秀英對帳時,就差額部分註記。」(以上 見他字卷第127、128頁)、「(問:藍艶娟擔任會計之前的 帳冊資料,有無現金收入未登錄帳冊,而僅於原始憑證上註 明之情形?)被告剛來的時候我們會對帳,新來的會計我們 一定都會對,之前沒有發現這種狀況。被告進來二、三年之 後,就開始沒有在對他的帳冊,只有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問:原始憑證、帳冊、報表被誰銷毀?)被銷毀 的是業務員手寫筆記本、總分類帳、銷貨簿、傳票都不見了 ,我們也不知道是被誰銷毀。被告離職當天9點多,我打電 話到公司,當時我大概知道有問題了,我要請被告準備銷貨 簿、總分類帳讓我查,ll點的時候管理倉庫的小姐打電話給 我說被告已經離職的。之後我們進去公司找就都找不到相關 帳冊。」、「(問:請檢察事務官問賴儀松江張美華,公 司的帳有無請外面的會計事務所做帳?)有。但是並沒有拿 我們的帳冊去做,也沒有拿我們的憑證去看,這是一般民間 稅捐的形態,由會計師去跟稅捐機關討論這家公司今年應該 要繳多少稅,跟記帳沒有關係。」等語(以上見他字卷第15 7、158頁),是廣生公司之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記帳紀錄 、現金收入傳票有所差異,乃因記帳標準寬嚴不一、會計科 目設立不同等各種因素肇致,自難以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 記帳紀錄、現金收入傳票記載數字有別,即遽認被告有公訴 意旨所指摘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六、綜上所陳,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得被告確有公 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之確切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確涉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裁判基礎,從而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及意旨,自應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宏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
┌──┬──────┬───┬──────┬──────┬──────┬───────┐
│序號│日期 │客戶 │應入金額(新│實入金額(新│差額(新臺幣│備註 │
│ │ │ │臺幣) │臺幣) │) │ │
├──┼──────┼───┼──────┼──────┼──────┼───────┤
│1 │96年1月9日 │德明 │93200元 │67600元 │25600元 │日期誤載為99年│
│ │ │ │ │ │ │1月1日 │
├──┼──────┼───┼──────┼──────┼──────┼───────┤
│2 │96年1月12日 │埤頭 │63200元 │41200元 │22000元 │ │
├──┼──────┼───┼──────┼──────┼──────┼───────┤
│3 │96年1月17日 │隆安 │40800元 │28000元 │12800元 │ │
├──┼──────┼───┼──────┼──────┼──────┼───────┤
│4 │96年1月26日 │仁安堂│40800元 │31200元 │9600元 │ │
├──┼──────┼───┼──────┼──────┼──────┼───────┤
│5 │96年1月26日 │田邊 │61200元 │49200元 │12000元 │ │
├──┼──────┼───┼──────┼──────┼──────┼───────┤
│6 │96年1月26日 │國良 │38400元 │28400元 │10000元 │ │
├──┼──────┼───┼──────┼──────┼──────┼───────┤
│7 │96年1月26日 │老振安│70000元 │60400元 │9600元 │ │
├──┼──────┼───┼──────┼──────┼──────┼───────┤
│8 │96年1月30日 │慶華 │45600元 │26400元 │19200元 │ │
├──┼──────┼───┼──────┼──────┼──────┼───────┤
│9 │96年1月30日 │安生 │20000元 │10400元 │9600元 │ │
├──┼──────┼───┼──────┼──────┼──────┼───────┤
│10 │96年1月31日 │光成 │41200元 │29200元 │12000元 │ │
├──┼──────┼───┼──────┼──────┼──────┼───────┤
│11 │96年2月12日 │武田 │103600元 │49600元 │54000元 │ │
├──┼──────┼───┼──────┼──────┼──────┼───────┤
│12 │96年2月16日 │仁安堂│18000元 │8000元 │10000元 │ │
├──┼──────┼───┼──────┼──────┼──────┼───────┤




│13 │96年2月15日 │萬春 │14000元 │0元 │14000元 │ │
├──┼──────┼───┼──────┼──────┼──────┼───────┤
│14 │96年2月27日 │永吉 │8000元 │0元 │8000元 │ │
├──┼──────┼───┼──────┼──────┼──────┼───────┤
│15 │96年2月27日 │光田 │20800元 │0 │20800元 │ │
├──┼──────┼───┼──────┼──────┼──────┼───────┤
│16 │96年3月2日 │仁安堂│42800元 │15200元 │27600元 │ │
├──┼──────┼───┼──────┼──────┼──────┼───────┤
│17 │96年3月13日 │慶安 │27600元 │18000元 │9600元 │ │
├──┼──────┼───┼──────┼──────┼──────┼───────┤
│18 │96年3月14日 │德明 │74400元 │68400元 │6000元 │ │
├──┼──────┼───┼──────┼──────┼──────┼───────┤
│19 │96年3月15日 │佳里 │162000元 │153600元 │8400元 │ │
├──┼──────┼───┼──────┼──────┼──────┼───────┤
│20 │96年3月15日 │歸仁 │26000元 │16000元 │10000元 │ │
├──┼──────┼───┼──────┼──────┼──────┼───────┤
│21 │96年3月15日 │協安 │37200元 │17600元 │19600元 │ │
├──┼──────┼───┼──────┼──────┼──────┼───────┤
│22 │96年4月3日 │光成 │65600元 │56400元 │9200元 │ │
├──┼──────┼───┼──────┼──────┼──────┼───────┤
│23 │96年4月4日 │光復 │83200元 │78400元 │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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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6年4月10日 │回生堂│23600元 │10400元 │13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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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6年4月13日 │宏仁 │111600元 │57600元 │54000元 │(誤載為24000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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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年4月13日 │中華 │117600元 │95600元 │2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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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6年4月13日 │良心堂│44800元 │37600元 │7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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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6年4月13日 │南京 │36400元 │28400元 │8000元 │ │
├──┼──────┼───┼──────┼──────┼──────┼───────┤
│29 │96年4月23日 │同泰 │40800元 │16000元 │24800元 │ │
├──┼──────┼───┼──────┼──────┼──────┼───────┤
│30 │96年4月25日 │樺生 │89600元 │28400元 │6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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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6年4月27日 │埤頭 │49600元 │39400元 │11200元 │ │
├──┼──────┼───┼──────┼──────┼──────┼───────┤
│32 │96年4月27日 │老振安│103600元 │82400元 │2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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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6年5月3日 │武田 │111200元 │68000元 │43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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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6年5月8日 │一生 │29600元 │14400元 │15200元 │ │
├──┼──────┼───┼──────┼──────┼──────┼───────┤
│35 │96年5月15日 │仁安堂│24400元 │14000元 │10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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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6年5月17日 │三源 │2000元 │0元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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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6年5月24日 │志成 │42400元 │30400元 │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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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6年5月25日 │桔井 │26000元 │4400元 │2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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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6年5月25日 │齊洋 │36000元 │25200元 │10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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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6年5月29日 │佳里 │112000元 │108400元 │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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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6年5月29日 │躍達 │68400元 │6040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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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6年6月1日 │早安 │46400元 │40000元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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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6年6月2日 │德明 │59200元 │39200元 │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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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6年6月6日 │吉生 │17600元 │960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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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6年6月8日 │十全 │8000元 │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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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6年6月12日 │金和堂│15200元 │0元 │1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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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6年6月14日 │慶華 │76000元 │46000元 │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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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6年6月15日 │田邊 │78000元 │50000元 │2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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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6年6月21日 │林信安│44000元 │22400元 │2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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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6年6月22日 │國良 │40400元 │22400元 │1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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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6年6月26日 │明達 │19200元 │14400元 │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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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6年7月2日 │益元 │52800元 │0元 │5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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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6年7月4日 │光成 │49200元 │37200元 │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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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6年7月12日 │仁德 │34800元 │19200元 │1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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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6年7月12日 │中華 │100800元 │84800元 │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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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6年7月12日 │南京 │26800元 │172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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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6年7月13日 │同泰 │48000元 │32400元 │1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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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6年4月19日 │仁安堂│29200元 │196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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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6年7月19日 │宏昇 │48800元 │27600元 │21200元 │宏昇或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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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6年4月19日 │天壽堂│65600元 │51600元 │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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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6年7月20日 │老振安│67200元 │54400元 │1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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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6年7月31日 │宏生 │52400元 │20000元 │32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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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6年8月1日 │埤頭 │30800元 │212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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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6年8月2日 │志成 │34000元 │29200元 │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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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6年8月3日 │光復 │50000元 │36000元 │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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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96年8月10日 │佳里 │90800元 │71200元 │19600元 │ │
├──┼──────┼───┼──────┼──────┼──────┼───────┤
│67 │96年8月14日 │德明 │46400元 │40000元 │6400元 │ │
├──┼──────┼───┼──────┼──────┼──────┼───────┤
│68 │96年8月15日 │武田 │135600元 │94800元 │40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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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6年8月20日 │光田 │44400元 │26000元 │1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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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6年8月21日 │信輝 │53200元 │43600元 │9600元 │ │
├──┼──────┼───┼──────┼──────┼──────┼───────┤
│71 │96年8月24日 │信興 │34800元 │24800元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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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96年8月24日 │大安 │69200元 │49600元 │1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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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6年8月27日 │愛生 │77200元 │57600元 │1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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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6年8月29日 │新申 │51600元 │25600元 │26000元 │ │
├──┼──────┼───┼──────┼──────┼──────┼───────┤
│75 │96年9月6日 │樺生 │57200元 │51200元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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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96年9月7日 │慶華 │44400元 │32400元 │12000元 │ │
├──┼──────┼───┼──────┼──────┼──────┼───────┤
│77 │96年9月11日 │老振安│88800元 │72800元 │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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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6年9月13日 │大正 │21600元 │12000元 │9600元 │ │
├──┼──────┼───┼──────┼──────┼──────┼───────┤
│79 │96年9月15日 │天壽堂│21600元 │120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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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96年9月15日 │新英美│24400元 │16800元 │7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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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6年9月18日 │萬春 │28400元 │22400元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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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6年9月21日 │光復 │58800元 │44000元 │1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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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96年9月21日 │齊洋 │40000元 │34000元 │6000元 │ │
├──┼──────┼───┼──────┼──────┼──────┼───────┤
│84 │96年9月29日 │山川 │40400元 │35600元 │4800元 │ │
├──┼──────┼───┼──────┼──────┼──────┼───────┤
│85 │96年9月29日 │永吉 │15200元 │720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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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96年10月2日 │仁安堂│48000元 │38000元 │10000元 │ │
├──┼──────┼───┼──────┼──────┼──────┼───────┤
│87 │96年10月19日│大正 │21600元 │9600元 │12000元 │ │
├──┼──────┼───┼──────┼──────┼──────┼───────┤
│88 │96年10月5日 │良心堂│30800元 │24800元 │6000元 │ │
├──┼──────┼───┼──────┼──────┼──────┼───────┤
│89 │96年10月9日 │宏生 │84000元 │58000元 │26000元 │ │
├──┼──────┼───┼──────┼──────┼──────┼───────┤
│90 │96年10月19日│新太 │26000元 │10800元 │15200元 │ │
├──┼──────┼───┼──────┼──────┼──────┼───────┤
│91 │96年10月19日│志成 │42000元 │30000元 │12000元 │ │
├──┼──────┼───┼──────┼──────┼──────┼───────┤
│92 │96年10月19日│一生 │41200元 │31200元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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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97年7月9日 │安生 │17920元 │12800元 │5120元 │有蓋被告戳章之│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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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97年9月18日 │大洋 │12800元 │7680元 │5120元 │有蓋被告戳章之│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 │
├──┼──────┼───┼──────┼──────┼──────┼───────┤
│95 │97年1月25日 │慶安 │37600元 │19600元 │18000元 │ │
├──┼──────┼───┼──────┼──────┼──────┼───────┤
│96 │97年12月9日 │瑞華 │32120元 │22520元 │9600元 │有蓋被告戳章之│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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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97年7月3日 │德明 │33920元 │17920元 │16000元 │有蓋被告戳章之│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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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97年11月7日 │宏生 │35200元 │16000元 │19200元 │有蓋被告戳章之│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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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97年7月21日 │志成 │25200元 │15600元 │9600元 │有蓋被告戳章之│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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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生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