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65號
CHDM,100,聲,2365,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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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池見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見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池見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12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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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