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281號
CHDM,100,聲,2281,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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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全
      姜阿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鐮刀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全姜阿蜜涉嫌竊盜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232號為緩 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鐮刀2支,係屬被告陳金全姜阿蜜 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金全姜阿蜜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1023 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1年),其等所受前開緩 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該緩起訴期間亦均已期滿等情,此 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及該署100年度緩字第37、38號執 行卷宗等資料無訛。又扣案之鐮刀2支,係被告二人所有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一情,已據被告二人於偵查中供述甚明在 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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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