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淑勤
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692
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淑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蕭淑勤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但仍以縱 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 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 年5 月8 日至同年5 月14日間(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5 月8 日),接 續將其所申請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 )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永靖郵局(下稱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記載為帳號不詳)、不知情之其子邱○銘申請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太平郵局(下稱埔心太平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不知情之其女邱○瓔申請之埔心太 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郵寄至 嘉義市○○街229 號之2 (收件人為「陳文進」)予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高志偉」之成年人,並告知「高志偉」上開帳 戶之提款密碼,將前揭帳戶提供予「高志偉」所屬之詐欺集 團使用。嗣「高志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 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蕭淑勤所提供、如附表「匯入 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款項匯入後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蕭淑勤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告之子女邱○銘、邱○瓔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第 12至13頁反面)。
㈢被告所申請之華南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偵卷第68至89頁); 邱○銘所申請之埔心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瓔所申請之埔心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90至98頁)。 ㈣被告郵寄帳戶予「陳文進」之宅急便顧客收執聯1 紙(警卷 第125 頁)。
㈤被告與自稱「高志偉」之即時通對話內容(本院卷內)。 ㈥被告所申請之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立帳申 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內)。
㈦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確實有遭詐騙,並於受騙後匯款之事實 ,分別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附表編號1 章雯琪受詐騙部分:證人章雯琪於警詢時之證 言(警卷第16至18頁)。
⒉附表編號2 李佩穎受詐騙部分:證人李佩穎於警詢時之證 言、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被害人與賣家之對話紀錄( 警卷第21至26頁反面)。
⒊附表編號3 吳沛萱受詐騙部分:證人吳沛萱於警詢時之證 言、大台北銀行ATM 交易明細(警卷第28至32頁)。 ⒋附表編號4 林靜敏受詐騙部分:證人林靜敏於警詢時之證 言、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站電子郵件 、得標通知、賣家停權通知、被害人與賣家之對話紀錄( 警號卷第33至41頁)。
⒌附表編號5 章雯琪受詐騙部分:證人章雯琪於警詢時之證 言(警卷第16至18頁)。
⒍附表編號6 張惠華受詐騙部分:證人張惠華於警詢時之證 言、存款人收執聯、被害人與賣家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警號卷第42至47頁)。
⒎附表編號7 胡詩翎受詐騙部分:證人胡詩翎於警詢時之證 言、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警卷第48至50頁)。 ⒏附表編號8 吳瑋儒受詐騙部分:證人吳瑋儒於警詢時之證 言、個人網路銀行當日交易明細查詢(警卷第52至54頁) 。
⒐附表編號9 潘錫慧受詐騙部分:證人潘錫慧於警詢時之證 言、臺灣企銀eATM交易通知、臺灣企銀臺幣活期性存款明 細、被害人與賣家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露天拍賣得標通 知、買家已付款通知、露天拍賣網頁(警號卷第56至65頁 )。
⒑附表編號10周軒鴻受詐騙部分:證人周軒鴻於警詢時之證 言、中國信託ATM 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7至70頁)。 ⒒附表編號11葉育如受詐騙部分:證人葉育如於警詢時之證 言、第一銀行ATM 網路理財機交易成功通知、奇摩拍賣網 站下標區網頁、被害人與賣家之電子郵件紀錄、奇摩拍賣 得標通知信(警卷第71至78頁)。
⒓附表編號12陳雅婷受詐騙部分:證人陳雅婷於警詢時之證 言、露天拍賣網頁(警卷第79至80頁、第82頁)。 ⒔附表編號13楊文中受詐騙部分:證人楊文中於警詢時之證 言、郵局存款簿內頁影本(警卷第83頁及反面、第85頁) 。
三、本件係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拘役25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 2 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第30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 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 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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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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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雯琪│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銘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I-PHONE 手機之│晚上9 時許;匯│心太平郵局帳號│
│ │ │訊息,致不知情之章雯琪見此拍│款10,000元 │00000000000000│
│ │ │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以│ │號帳戶 │
│ │ │10,0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結標│ │ │
│ │ │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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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佩穎│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銘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HTC牌Desire HD│晚上10時02分;│心太平郵局帳號│
│ │ │(A9191)手機之訊息,致不知 │匯款7,000元 │00000000000000│
│ │ │情之李佩穎見此拍賣訊息,誤以│ │號帳戶 │
│ │ │為真陷於錯誤,以7,000元之價 │ │ │
│ │ │格下標購買,結標後,將款項匯│ │ │
│ │ │入其指定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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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吳沛萱│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銘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張學友1/2世紀 │下午4 時46分;│心太平郵局帳號│
│ │ │演唱會台北小巨蛋門票之訊息,│匯款6,400元 │00000000000000│
│ │ │致不知情之吳沛萱見此拍賣訊息│ │號帳戶 │
│ │ │,誤以為真陷於錯誤,以6,400 │ │ │
│ │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結標後,將│ │ │
│ │ │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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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靜敏│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銘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CanonPowershot│晚上9 時04分;│心太平郵局帳號│
│ │ │S95 相機之訊息,致不知情之林│匯款5,000元 │00000000000000│
│ │ │靜敏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 │號帳戶 │
│ │ │於錯誤,以5,000 元之價格下標│ │ │
│ │ │購買,得標後,將款項匯入其指│ │ │
│ │ │定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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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章雯琪│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瓔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三星牌相機之訊│下午3 時許;匯│心太平郵局帳號│
│ │ │息,致不知情之章雯琪見此拍賣│款13,000元 │00000000000000│
│ │ │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以 │ │號帳戶 │
│ │ │13,0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結標│ │ │
│ │ │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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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惠華│於100 年5 月間,在奇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瓔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張學友演唱會門│下午4 時30分許│心太平郵局帳號│
│ │ │票之訊息,致不知情之張惠華見│;匯款7,300元 │00000000000000│
│ │ │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 │號帳戶 │
│ │ │,以7,30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 │ │
│ │ │結標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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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胡詩翎│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瓔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演唱會門票之訊│下午3 時43分;│心太平郵局帳號│
│ │ │息,致不知情之胡詩翎見此拍賣│匯款2,060元 │00000000000000│
│ │ │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 │號帳戶 │
│ │ │標購買,結標後,將款項匯入其│ │ │
│ │ │指定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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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瑋儒│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 年5 月18日│邱○瓔申請之埔│
│ │ │站虛偽張貼販賣HTC牌Desire HD│下午2 時47分;│心太平郵局帳號│
│ │ │(A919)型手機之訊息,致不知│匯款11,006元 │00000000000000│
│ │ │情之吳瑋儒見此拍賣訊息,誤以│ │號帳戶 │
│ │ │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結│ │ │
│ │ │標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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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潘錫慧│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年5月17日晚│蕭淑勤申請之華│
│ │ │站虛偽張貼販賣張學友1/2 世紀│上8 時32分;匯│南銀行員林分行│
│ │ │巡迴演唱會台北小巨蛋門票之訊│款11,000元 │帳號0000000000│
│ │ │息,致不知情之潘錫慧見此拍賣│ │26號帳戶 │
│ │ │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 │ │
│ │ │標購買,結標後,將款項匯入其│ │ │
│ │ │指定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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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軒鴻│於100 年5 月間,在奇摩拍賣網│100年5月17日晚│蕭淑勤申請之華│
│ │ │站虛偽張貼販賣張學友演唱會門│上9 時28分;匯│南銀行員林分行│
│ │ │票之訊息,致不知情之周軒鴻見│款7,300元 │帳號0000000000│
│ │ │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 │26號帳戶 │
│ │ │,以7,30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 │ │
│ │ │結標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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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葉育如│於100 年5 月間,在奇摩拍賣網│100年5月17日晚│蕭淑勤申請之華│
│ │ │站虛偽張貼販賣張學友演唱會門│上8 時53分;匯│南銀行員林分行│
│ │ │票之訊息,致不知情之葉育如見│款8,000元 │帳號0000000000│
│ │ │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 │26號帳戶 │
│ │ │,以8,000 元之價格下標購買,│ │ │
│ │ │結標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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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雅婷│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年5月17日晚│蕭淑勤申請之華│
│ │ │站虛偽張貼販賣I-PHONE 手機之│上8 時許;匯款│南銀行員林分行│
│ │ │訊息,致不知情之陳雅婷見此拍│6,000元 │帳號0000000000│
│ │ │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以│ │26號帳戶 │
│ │ │6,0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結標 │ │ │
│ │ │後,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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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楊文中│於100 年5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100年5月17日晚│蕭淑勤申請之華│
│ │ │站虛偽張貼販賣三星牌手機(型│上9時30分許; │南銀行員林分行│
│ │ │號i9000)之訊息,致不知情之 │匯款5,000元 │帳號0000000000│
│ │ │楊文中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 │26號帳戶 │
│ │ │陷於錯誤,以5,000元之價格下 │ │ │
│ │ │標購買,結標後,將款項匯入其│ │ │
│ │ │指定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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