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1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鴻鏡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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