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慶生
莊智惟
王添興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5031、5298、5801、6746號),被告3 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所犯罪名及處罰,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郭慶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莊智惟、王添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1 、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均明知蘇國鈥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 1 至4 所示數量之鴿子均係來源不明之贓物(均係由蘇國鈥 於不詳時地架網捕捉而得,鴿子之所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 蘇國鈥所涉罪嫌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 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故買贓物鴿子後 向飼主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郭慶生以其所有之NOKIA 牌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之行動電話、莊智惟以其所有之coolpad 牌、插用門 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王添興以其妻所有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其等間相互聯絡之工具,於附 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購買鴿子之當日,均由郭慶生以其所有 之NOKIA 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國鈥聯絡後 ,再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莊智惟、王添興使用之上開門號行動 電話聯絡相約,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由莊智惟 駕駛車牌號碼0473-XU 號自小客車搭載郭慶生、王添興共同 前往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地點,由郭慶生支付購買鴿子 的資金,以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價格向蘇國鈥故買如附 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鴿子;於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時 間,則由郭慶生交付購買鴿子的款項予莊智惟,由莊智惟與 王添興2 人前往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地點,以附表一編 號3 、4 所示之價格向蘇國鈥故買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 之鴿子。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 時、地向蘇國鈥購得鴿子後,沿途即由郭慶生於附表二編號 1 至1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其所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打電話 給飼主,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5 時58分起至同日下午6 時 43分止撥打電話給附表二編號5 至9 所示之飼主劉國謙、邱 英傑、邵國文、劉木雄、李群鴻及於附表二編號16與李沛璟 之公司聯絡付款取鴿時,則將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改插 用至其所有之上開NOKIA 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 )行動電話,由郭慶生以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方式向飼 主恐嚇,莊智惟則負責駕駛車輛,王添興負責照顧鴿子,於 抵達與飼主約定之地點後,由郭慶生或王添興負責將鴿子交 付予飼主或向飼主收錢;莊智惟、王添興於附表一編號3 、 4 所示時、地向蘇國鈥購得鴿子後,則沿途於附表二編號17 至33所示之時間、地點,由王添興以郭慶生所交付之NOKIA 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插用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打電話給飼主,以附表二編號17至33所 示之方式向飼主恐嚇,莊智惟仍負責駕駛車輛,於抵達與飼 主約定之地點後,均由王添興出面將鴿子交付予飼主,由莊 智惟或王添興向飼主收取款項,均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飼主因 擔心無法取回鴿子而心生畏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6 至 10、12至33所示之飼主,遂依約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6 至10、12至33所示之付款時、地,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6 至10、12至33「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以此方式恐嚇取 財得手後,扣除購買鴿子花費所餘之款項後,由郭慶生、莊 智惟、王添興均分,每人各約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0元 ;而附表二編號5 、11所示之飼主因未前往付款而未遂(各 次恐嚇取財之飼主即被害人、恐嚇取財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有付款之被害人其付款之時間、地點及金額等均如附表二 所載),以此方式恐嚇取財得手後,扣除購買鴿子花費所餘 之款項後,由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均分,每人各約獲得 新臺幣(下同)15,000元;而附表二編號5 、11所示之飼主 因未前往付款而未遂。嗣經本院於100 年12月5 日當庭扣押 郭慶生所有、供其與蘇國鈥、莊智惟、王添興等人聯絡上開 故買贓物、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SIM 卡1 張及莊智惟所有供其與郭慶生、王添興等人聯絡上 開犯行所用之coolpad 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行 動電話1 支(即附表三編號1 之①、③所示之物);另經警 於100 年6 月2 日在雲林縣虎尾鎮三合里吳厝38號扣得莊智 惟所有供附表二編號3 犯罪所用之紙條1 張(如附表三編號 3 所示之物);於100 年6 月13日在雲林縣土庫鎮○○街45 號,扣得郭慶生之表哥林慧中所有之鴿籠2 個(如附表三編 號4 所示之物)。
二、案經林永祥、陳佑銘、林溪河、彭禮茂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 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 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出售鴿子之蘇國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且經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 至7 、9 至15、17至33所示之被 害人童瑞年、林柏墉、林建龍、陳俊隆、劉國謙、邱英傑、 卲國文、李群鴻、曾松慶、林光溢、林聲賢、張德聰、曾盈 銘、林金瑞、賴清木、張錦超、張正欣、陳玉花、陳邦記、 朱益森、李添泉、林永祥、陳佑銘、張春發、林溪河、鍾政 達、何昇全、彭禮茂、柯孟昌、范國慶、證人即附表二編號 8 所示被害人劉木雄之配偶蘇金瑞、證人即為附表二編號16 所示被害人彭及能前往交付款項之李沛璟等人分別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調閱單 (警㈡卷第135 至144 頁反面)、車牌號碼0473-XU 號自用 小客車之車行紀錄查詢結果(警㈢卷第9 頁及反面)、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㈠卷第5 至14 頁反面)、門號0000000000號播打被害人林柏墉、童瑞年手 機之照片(警㈠卷第42頁及反面)、被害人劉國謙、邱英傑 、卲國文、李群鴻、彭禮茂、賴清木、張錦超、曾松慶、張 正欣、陳玉花、陳邦記、朱益森、柯孟昌、林光溢、林聲賢 、張德聰、李添泉、林永祥、陳佑銘、張春發、林溪河、鍾 政達、范國慶、鍾政達、何昇全、陳俊隆指認其等使用之門 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警㈡ 卷第33、36、42、48、51、55、59、62、65、68、71、75、 78、81、84、87、91、94、97、102 、106 、109 、118 、 121 、129 、133 頁)、證人蘇金瑞指認其配偶劉木雄使用 之門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警 ㈡卷第45頁)、證人李沛璟指認其使用之門號行動電話與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警㈡卷第125 頁)、 被害人邱英傑、賴清木、張錦超、張正欣、陳玉花、朱益森 、李添泉、鍾政達指認車牌號碼0473-XU 號自用小客車照片 (警㈡卷第38、56、59、65、68、75、91、110 頁)、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㈢卷第4 頁及反面)、查詢本 案被害人付款地點的google地圖(本院卷第69至76頁)、本 院100 年11月14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 紙(本院卷第68頁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之犯行均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又被告郭慶生、王添興於本院審理時稱 :打第1 通電話給被害人的時候,就是跟被害人講說我這邊 有你的鴿子,腳環號碼幾號,要這隻鴿子要多少錢等語(本 院卷第129 頁),故本院以被告郭慶生、王添興撥打第1 通 電話給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時,其當時所在之行動電 話基地台位置,認定為被告郭慶生、王添興撥打電話實施恐 嚇取財之地點,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附表二編號1 至 4 、6 至10、12至33各次所示之飼主實施恐嚇行為,致該等 飼主依指示匯款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 取財罪;而被告對附表二編號5 、11所示飼主實施恐嚇行為 ,雖致該等飼主心生畏懼,然該等飼主未依指示匯款,核被 告3 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 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就附表一 、二所示之故買贓物、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等犯行,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3 人於附表 一編號1 至4 均係以一故買行為向蘇國鈥同時購入屬數被害 人所有之贓物,侵害不同所有人之個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各次故買贓物犯行,均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3 人於附表一所示之4 次故 買贓物犯行及於附表二所示31次恐嚇取財既遂犯行、2 次恐 嚇取財未遂犯行,因犯意各別,時間亦不相同,並侵害不同 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3 人雖已對如附表二 編號5 、11所示飼主著手恐嚇取財犯行之實行,惟該等飼主 並未依指示匯款,致被告等人所為之恐嚇取財犯行未能既遂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郭慶 生、莊智惟、王添興等均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反而意圖不勞而獲,向他人故買贓物鴿子後以恐嚇飼主 ,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危害社 會之治安,所生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 張、NOKIA 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滅失),係被告郭慶生所有之 物;coolpad 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行動電 話1 支,係被告莊智惟所有之物,且該行動電話、SIM 卡係 其等於100 年3 月14日、3 月20日、3 月21日、3 月22日故 買贓物、恐嚇取財既未遂等犯行共犯之間互相聯絡所用,已 據被告郭慶生、莊智惟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26 頁反面、第 131 、132 頁、第134 頁反面),並有被告王添興所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㈠卷第5 至 14頁反面)在卷可憑,堪以認定;且該NOKIA 牌(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亦用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 5 時58分起至同日下午6 時43分止撥打電話給附表二編號5 至9 所示之飼主劉國謙、邱英傑、邵國文、劉木雄、李群鴻 聯絡付款取鴿,及於附表二編號16與李沛璟之公司聯絡付款 取鴿,亦經本院認定如前,爰在被告3 人各次故買贓物、恐 嚇取財既、未遂犯行下均宣告沒收之。
㈡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序號 000000000000000 號手機1 支,均係被告郭慶生所有之物, 已據被告郭慶生供明在卷(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且係供 附表二所示各次恐嚇取財既、未遂犯罪所用之物,有該門號 之通聯紀錄調閱單附卷可佐(警㈡卷第135 至144 頁反面) ,堪以認定,雖均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滅失,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二所示各次恐嚇取財既、 未遂犯行下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紙條1 張,係被告莊智惟所有, 且供被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用於100 年3 月14日到南 投縣向附表二編號3 所示飼主林建龍恐嚇取財所用,業據被 告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等人供明在卷(本院卷第133 頁 、第135 頁反面),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 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下宣告沒收之。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鴿籠2 個,被告郭慶生稱非其所有 之物,而係林慧中所有等語(本院卷第132 頁反面),並有 本院100 年11月15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 紙在卷足憑(本 院卷第100 頁),應堪採信,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3G臺灣大哥大門號SIM 卡1 張, 被告莊智惟供稱:這張SIM 卡是在我房間的角落找到的,可 能是我以前女朋友的,這張SIM 卡沒有在使用等語(本院卷 第131 頁反面),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確屬被告莊智惟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難認與本案有直接關係,亦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349 條第2項、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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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鴿子│所有人│ 時 間 │ 地 點 │價 格│ 所犯罪名及處罰 │
│號│數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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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隻│童瑞年│100 年3 月│蘇國鈥位於│共6,000 │郭慶生、莊智惟、王添│
│ │ │林柏墉│14日中午11│苗栗縣銅鑼│元 │興共同故買贓物,郭慶│
│ │ │林建龍│、12時許 │鄉興隆村興│ │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陳俊隆│ │隆47號之住│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處 │ │仟元折算壹日;莊智惟│
│ │ │ │ │ │ │、王添興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2 │13隻│劉國謙│100 年3 月│蘇國鈥位於│共14,000│郭慶生、莊智惟、王添│
│ │ │邱英傑│20日下午2 │上址之住處│元 │興共同故買贓物,郭慶│
│ │ │邵國文│時許 │ │ │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劉木雄│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李群鴻│ │ │ │仟元折算壹日;莊智惟│
│ │ │曾松慶│ │ │ │、王添興各處有期徒刑│
│ │ │林光溢│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林聲賢│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張德聰│ │ │ │日。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曾盈銘│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林金瑞│ │ │ │ │
│ │ │彭及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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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隻│賴清木│100 年3 月│蘇國鈥位於│共16,000│郭慶生、莊智惟、王添│
│ │ │張錦超│21日下午1 │上址之住處│元 │興共同故買贓物,郭慶│
│ │ │張正欣│、2 時許 │ │ │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陳玉花│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陳邦記│ │ │ │仟元折算壹日;莊智惟│
│ │ │朱益森│ │ │ │、王添興各處有期徒刑│
│ │ │李添泉│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林永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陳佑銘│ │ │ │日。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張春發│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林溪河│ │ │ │ │
│ │ │鍾政達│ │ │ │ │
│ │ │何昇全│ │ │ │ │
│ │ │陳俊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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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隻│彭禮茂│100 年3 月│蘇國鈥位於│共4,000 │郭慶生、莊智惟、王添│
│ │ │柯孟昌│22日上午8 │上址之住處│元 │興共同故買贓物,郭慶│
│ │ │范國慶│、9 時許 │ │ │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莊智惟│
│ │ │ │ │ │ │、王添興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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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飼主即│ 恐嚇時間及方式 │付款時間│金 額│ 所犯罪名及處罰 │
│ │被害人│ │、地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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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童瑞年│於100 年3 月14日下午3 │100 年3 │2,5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38分許,在苗栗縣三義│月14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鄉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5 、6 │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時許;臺│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1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中市南屯│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區國道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號五權西│ │如附表三編號1 、│
│ │ │行動電話,向童瑞年恫嚇│路交流道│ │2 所示之物,均沒│
│ │ │稱:我手上有1 隻鴿子,│ │ │收。 │
│ │ │腳環號碼5391,如果還要│ │ │ │
│ │ │這隻鴿,須給付2,500 元│ │ │ │
│ │ │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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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林柏墉│於100 年3 月14日下午3 │100 年3 │2,0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42分許,在臺中市后里│月14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6 時許│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彰化縣│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2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彰化市國│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道3 號芬│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人撥打0000000000號行│園交流道│ │如附表三編號1 、│
│ │ │動電話,向林柏墉恫嚇稱│下 │ │2 所示之物,均沒│
│ │ │:我手上有1 隻鴿子,腳│ │ │收。 │
│ │ │環號碼32 , 如果還要這│ │ │ │
│ │ │隻鴿,就須給付2,000 元│ │ │ │
│ │ │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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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即│林建龍│於100 年3 月14日下午2 │100 年3 │2,0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55分許,在苗栗縣苗栗│月14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市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6 時20│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分許;南│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3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投縣草屯│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鎮國道3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號中興交│ │如附表三編號1 、│
│ │ │電話,向林建龍恫嚇稱:│流道下 │ │2 、3 所示之物,│
│ │ │你的賽鴿在我手上,要派│ │ │均沒收。 │
│ │ │人轉程將鴿子送過來,如│ │ │ │
│ │ │果用匯款的,我不確定賽│ │ │ │
│ │ │鴿什麼時候會回也不敢保│ │ │ │
│ │ │證不會受傷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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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即│陳俊隆│於100 年3 月14日下午5 │100 年3 │2,0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02分許,在臺中市西屯│月14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5 、6 │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時許;臺│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32│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中市南屯│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區國道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號五權西│ │如附表三編號1 、│
│ │ │電話,向陳俊隆恫嚇稱:│路交流道│ │2 所示之物,均沒│
│ │ │我手上有1 隻鴿子,如果│ │ │收。 │
│ │ │還要這隻鴿子,就須給付│ │ │ │
│ │ │2,000 元等語,並告知陳│ │ │ │
│ │ │俊隆該鴿子的腳環號碼,│ │ │ │
│ │ │於同日下5 時4 分,再以│ │ │ │
│ │ │上開行動電話與陳俊隆聯│ │ │ │
│ │ │絡付款取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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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即│劉國謙│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2 │劉國謙未│未付款│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47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前往 │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 │ │取財未遂罪,各處│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 │ │有期徒刑伍月,如│
│號4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 │ │易科罰金,均以新│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 │ │日。如附表三編號│
│ │ │電話,向劉國謙恫嚇稱:│ │ │1 、2 所示之物,│
│ │ │我手上有1 隻鴿子,如果│ │ │均沒收。 │
│ │ │還要這隻鴿子,就須給付│ │ │ │
│ │ │2,500 元等語,並告知劉│ │ │ │
│ │ │國謙該鴿子的腳環號碼,│ │ │ │
│ │ │於同日下午6 時16分,再│ │ │ │
│ │ │以其所有之NOKIA 牌(手│ │ │ │
│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插用上開門SIM 卡│ │ │ │
│ │ │之行動電話、另於翌日即│ │ │ │
│ │ │同年3 月21日上午10時11│ │ │ │
│ │ │分又以其所有之序號3583│ │ │ │
│ │ │00000000000 號手機、插│ │ │ │
│ │ │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卡之行動電話接續撥打電│ │ │ │
│ │ │話予劉國謙,均要求其至│ │ │ │
│ │ │交流道交付現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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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即│邱英傑│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2 │100 年3 │2,6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38分許,在臺中市神岡│月20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6 時許│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彰化縣│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5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彰化市彰│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化交流道│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附近水果│ │如附表三編號1 、│
│ │ │電話,向邱英傑恫嚇稱:│市場對面│ │2 所示之物,均沒│
│ │ │是否有養1 隻鴿子,腳環│停車場 │ │收。 │
│ │ │號碼14號,如果想要回這│ │ │ │
│ │ │隻鴿子,須給付2,600 元│ │ │ │
│ │ │等語,並於同日下午5 時│ │ │ │
│ │ │34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 │ │ │
│ │ │邱英傑聯絡見面;於同日│ │ │ │
│ │ │下午6 時08分、6 時38分│ │ │ │
│ │ │許,再以其所有之NOKIA │ │ │ │
│ │ │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 │ │ │
│ │ │77690 號)、插用上開門│ │ │ │
│ │ │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與邱│ │ │ │
│ │ │英傑聯絡付款取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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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即│邵國文│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2 │100 年3 │2,5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32分許,在臺中市神岡│月20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7 時許│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彰化縣│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6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彰化市彰│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化交流道│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 │ │如附表三編號1 、│
│ │ │電話,向邵國文恫嚇稱:│ │ │2 所示之物,均沒│
│ │ │你的鴿子腳環號碼末2 碼│ │ │收。 │
│ │ │60號中網了,要載這隻鴿│ │ │ │
│ │ │子到彰化交流道的果菜市│ │ │ │
│ │ │場,需給付2,500 元等語│ │ │ │
│ │ │,並於同日下午6 時17分│ │ │ │
│ │ │許,以其所有之NOKIA 牌│ │ │ │
│ │ │(手機序號000000000077│ │ │ │
│ │ │690 號)、插用上開門號│ │ │ │
│ │ │SIM 卡之行動電話與邵國│ │ │ │
│ │ │文聯絡付款取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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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即│劉木雄│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5 │100 年3 │2,5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17分許,在臺中市烏日│月20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某時許│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彰化縣│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7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彰化市國│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道1 號彰│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化交流道│ │如附表三編號1 、│
│ │ │電話,向劉木雄恫嚇稱:│下 │ │2 所示之物,均沒│
│ │ │我手上有1 隻鴿子,如果│ │ │收。 │
│ │ │還要這隻鴿子,就須給付│ │ │ │
│ │ │2,500 元等語,並告知劉│ │ │ │
│ │ │木雄該鴿子的腳環號碼,│ │ │ │
│ │ │於同日下午6 時12分、6 │ │ │ │
│ │ │時29分、6 時33分,再以│ │ │ │
│ │ │其所有之NOKIA 牌(手機│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插用上開門號SIM 卡│ │ │ │
│ │ │之行動電話與劉木雄聯絡│ │ │ │
│ │ │付款取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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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即│李群鴻│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5 │100 年3 │2,0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25分許,在臺中市烏日│月20日下│元(李│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日,由郭慶生以其所│午某時許│群鴻委│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彰化縣│託其友│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8 │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彰化市國│人葉錫│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道1 號彰│坤前往│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化交流道│付款取│如附表三編號1 、│
│ │ │電話,向李群鴻恫嚇稱:│下 │鴿) │2 所示之物,均沒│
│ │ │我手上有1 隻鴿子,如果│ │ │收。 │
│ │ │還要這隻鴿子,就須給付│ │ │ │
│ │ │4,000 元等語,並告知李│ │ │ │
│ │ │群鴻該鴿子腳環號碼,經│ │ │ │
│ │ │討價還價後,降為2,000 │ │ │ │
│ │ │元,於同日下午6 時13分│ │ │ │
│ │ │、6 時43分,再以其所有│ │ │ │
│ │ │之NOKIA 牌(手機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0 號)、插│ │ │ │
│ │ │用上開門號SIM 卡之行動│ │ │ │
│ │ │電話與李群鴻聯絡付款取│ │ │ │
│ │ │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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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即│曾松慶│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3 │100 年3 │2,5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27分許,在臺中市神岡│月20日下│元(曾│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5 時1 │松慶委│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許電話聯│託國通│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12│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絡後之某│無線計│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時許;臺│程車前│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中市國道│往付款│如附表三編號1 、│
│ │ │行動電話,向曾松慶恫嚇│1號 中港│取鴿)│2 所示之物,均沒│
│ │ │稱:我手上有1 隻鴿子,│交流道下│ │收。 │
│ │ │如果還要這隻鴿子,就須│ │ │ │
│ │ │給付3,000 元等語,並告│ │ │ │
│ │ │知曾松慶鴿子的顏色,經│ │ │ │
│ │ │討價還價後,降為2,500 │ │ │ │
│ │ │元,於同日下午4 時40分│ │ │ │
│ │ │、5 時1 分,再以上開行│ │ │ │
│ │ │動電話與曾松慶聯絡付款│ │ │ │
│ │ │取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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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即│林光溢│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2 │林光溢未│未付款│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27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前往 │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 │ │取財未遂罪,各處│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 │ │有期徒刑伍月,如│
│號18│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 │ │易科罰金,均以新│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 │ │日。如附表三編號│
│ │ │行動電話,向林光溢恫嚇│ │ │1 、2 所示之物,│
│ │ │稱:我手上腳環號碼14、│ │ │均沒收。 │
│ │ │19號的鴿子,如果還要鴿│ │ │ │
│ │ │子,每隻須給付3,500 元│ │ │ │
│ │ │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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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即│林聲賢│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3 │100 年3 │2,5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18分許,在臺中市神岡│月20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
│書附│ │區某處,由郭慶生以其所│午4 時36│ │取財罪,各處有期│
│表編│ │有之序號00000000000000│許電話聯│ │徒刑陸月,如易科│
│號19│ │0 號手機、插用門號0987│絡後不久│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901641號SIM 卡之行動電│;臺中市│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大雅區國│ │如附表三編號1 、│
│ │ │行動電話,向林聲賢恫嚇│道1 號大│ │2 所示之物,均沒│
│ │ │稱:我手上有1 隻鴿子,│雅交流道│ │收。 │
│ │ │腳環號碼69,如果還要這│下 │ │ │
│ │ │隻鴿,就須給付2,500 元│ │ │ │
│ │ │等語,於同日下午4 時36│ │ │ │
│ │ │分,再以上開行動電話與│ │ │ │
│ │ │林聲賢聯絡付款取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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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即│張德聰│於100 年3 月20日下午3 │100 年3 │2,000 │郭慶生、莊智惟、│
│起訴│ │時32分許,在臺中市神岡│月20日下│元 │王添興共同犯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