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閻長茂 79歲.
兼訴訟代理人 廖玉名
被 告 黃新巖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被告黃新巖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8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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