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40號
PTDV,100,訴,740,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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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吳恭麟
被   告 魏家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 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2,577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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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