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號
PTDV,100,訴,5,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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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石能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朋助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李國文
被   告 李刼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學睿
被   告 李坪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長
被   告 李正武
      李石柱
      李黃寶蓮
      李祥賜
      李祥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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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