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石能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朋助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李國文
被 告 李刼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學睿
被 告 李坪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長
被 告 李正武
李石柱
李黃寶蓮
李祥賜
李祥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