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37號
PTDV,100,訴,437,201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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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何進嵩
      葉天明
      楊水得
被 上訴 人 劉永喜
      盧慶達
      盧漢章
      林國雄
      柯福明
      盧錕甫
      鄭進興
      陳耀安
      鄭美鳯
      𡍼秋玉
      張槍
      陳鳳練
      張忠政
      陳貴順
      楊淑媛
      張榮裕
      𡍼秋煌
      李裕蘇
      楊混藤
      楊癸華
      劉漢宗
      何保龍
      劉慎遠
      鄧東海
      黃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訴字第43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已於同年12月1 日屆滿。而上訴人



延至民國100 年12月7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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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