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2號
PTDV,100,家訴,42,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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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
原   告 胡月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胡順發
      胡順佰
      胡羅品
      胡庭瑜
      胡立人
      胡智人
      胡美濃
      胡美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淑琴
被   告 胡良雄
      胡天響
      胡力立
      胡乃文
      胡芳美  最後住所.
      胡登美
      胡尚志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力成
被   告 胡文石
      胡文治
      胡文玲
      胡林瓊珠 最後住所.
      胡天鐘  最後住所.
      胡力正  最後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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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