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胡月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被 告 胡順發 胡順佰 胡羅品 胡庭瑜 胡立人 胡智人 胡美濃 胡美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淑琴被 告 胡良雄 胡天響 胡力立 胡乃文 胡芳美 最後住所. 胡登美 胡尚志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力成被 告 胡文石 胡文治 胡文玲 胡林瓊珠 最後住所. 胡天鐘 最後住所. 胡力正 最後住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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