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32號
PTDV,100,司養聲,32,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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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陳光輝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郭麗莉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光輝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收養郭麗莉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陳光輝係於民國(下同 )36年8 月19日出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郭麗莉係於58年2 月19日出生,雙方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經被收養人生母郭 玉鳳同意在案,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子 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 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 筆錄代之,民法第1079條、第1076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郭麗莉之生父鄧云山已於95年12月13日 死亡,而被收養人之生母郭玉鳳於85年間與鄧云山離婚後, 於86年6 月8 日與收養人陳光輝結婚,收養人陳光輝為被收 養人郭麗莉之繼父,雙方業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且經生母郭 玉鳳同意等情,業據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陳光輝、被收養人郭麗莉及生 母郭玉鳳到院陳述明確,有本院100 年12月16日訊問筆錄附 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本件係繼父陳光輝欲收養其配偶郭玉鳳之女郭麗莉 為養女,乃出於建構完整家庭及扶養之考量,可認收養動機 單純,且無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0 年11月18日訂立收養書面契 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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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