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簡字,91年度,2號
SSEM,91,新簡,2,200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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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2、被害人胡瑞儒林英桃李志學吳同興詹益勳蘇峰亨、王建中、羅富吉葉宗烈等九人於警訊中之指述。3 、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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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