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74號
聲 明 人 尤淑玲
弄7號
尤胤瑄
尤玉淨
2樓
潘盈融
弄7號
潘柏璁
李珮勳
2樓
黃柏穎
2樓
黃威勝
2樓
尤晏彣
弄7號
林宗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逕行駁回其聲請: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尤淑玲、潘豐富為「未成年人潘盈
融及潘柏璁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
年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尤胤瑄、余保忠為「未成年人尤晏
彣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
繼承之證明。
三、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尤胤瑄、林弘諭為「未成年人林宗
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
繼承之證明。
四、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尤玉淨、李德財為「未成年人李珮
勳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
繼承之證明。
五、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尤玉淨、黃浩琪為「未成年人黃柏
穎、黃威勝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
年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