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91年度,3號
SSEM,91,新秩,3,20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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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秩字第三號
  移 送機 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善警刑秩字
第○九一○○○五五九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
(二)地點:台南縣新市鄉○○村○○路十九號(全一金香舖)。(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販賣爆竹煙火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 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臨檢紀錄表上簽認。(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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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