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0年度,116號
PTDV,100,司家補,116,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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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李湘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瑞堂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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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