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救字,100年度,11號
PTDV,100,司家救,11,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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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救字第11號
原   告
即 聲 請人 黃秉翔
兼法定代理 黃曉翎原名黃琬珺.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即 相 對人 温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100 年 度司家補字第111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並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及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9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件以為釋明,聲請人之 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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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