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0年度,32號
PTDV,100,司家催,32,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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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曾黃素環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曾先飛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者 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 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若失蹤之時當地並無 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氣象及海象均無異常之處,失蹤人失 蹤時因未遭遇特別災難,自無適用特別災難之規定為公示催 告之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黃素環之子即失蹤人曾先飛(男, 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後住所:屏東縣琉球鄉○○村○○路35之2 號)於民國(下 同)98年11月7 日約上午5 點左右,在北緯14.38 度,東經 92.45 度之國際海域捕魚,由於颳起大風,導致船身滾動而 落海失蹤,船上人員曾自行尋找,並向泰國普吉島當地巡官 報案,然無所獲,迄今已生死不明2 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曾先飛於上開時、地失蹤,迄未尋獲等情 ,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官方徽章泰 國皇家警察證詞日誌、東港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漁船重要通 報紀錄、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本院依職 權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詢於98年11月7 日在北緯14.38 度 、東經92.45 度附近海域有無颱風或天然災害發生,獲函覆 上開時、地未接獲颱風或天然災害發生之通報,有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100 年11月23日署勤字第1000019445號函在卷可稽 ,且聲請人亦未提出於該時、地有發生諸如颱風等天然災害 之證據,尚難認曾先飛失蹤當時有何特別災難發生,是失蹤 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應屬個人意外事件,不符首揭民法第8 條 第3 項所規定「遭遇特別災難」要件,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 未逾7 年之際,即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核與上 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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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