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代 表 人 楊慧蓁
被 告 陳鴻聖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上 1 人
代 表 人 王孔炯
被 告 賈志強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代 表 人 林希文
被 告 大地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代 表 人 張裕安
被 告 李全奇
上 3 人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余協進
黃宏斌
楊光哲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沈致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
5 號、96年度偵字第1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慧蓁、陳鴻聖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應支付公庫新臺幣拾伍萬元。
賈志強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裕安、李全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張裕安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李全奇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黃宏斌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減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減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臻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大地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減為新臺幣參萬元。
被告林希文、余協進、楊光哲、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 實
一、楊慧蓁係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子午線公司)之負 責人,陳鴻聖則係楊慧蓁之夫,亦係子午線公司之副總經理 ,另杜仲楹(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係子午線公司之經理,陳志遠(業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 、黃宏斌分別係子午線公司之業務人員。而陳添根(業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 係大川測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川公司,負責人為蔡枝德 )經理,平日負責大川公司投標事務;賈志強則係臻實測量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臻實公司,民國91年間之負責人為李漢 良,92年2 月14日起由王孔烱擔任負責人迄今,王孔烱涉嫌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測量技師;張杏美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係歐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仕公司)負責人
;簡載鎮(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 ,緩刑2 年確定)係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上煇公司 )負責人;張裕安係大地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地公 司)之負責人,李全奇則係大地公司業務人員;黃俊銘(業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 定)係益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世公司,負責人為謝 敬信,已於95年3 月31日解散,益世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 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協理,負責益世公司之測量儀器投標業 務。楊慧蓁、陳鴻聖為使子午線公司所參與投標以下之政府 採購案,避免因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無法順利決 標,竟分別與其公司員工杜仲楹、陳志遠、黃宏斌共同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概括犯意,分別 為下列行為:
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下稱屏東林管處 )於92年4 月間辦理「全球衛星接收機暨附件(含GPS 基地 站1 台、移動站2 台、全測站經緯儀1 台、附件1 批)」之 採購案,因子午線公司楊慧蓁有意爭取該標案,楊慧蓁除以 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分別向無意參與標 案之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未據起訴)、益世公司協理黃俊 銘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益世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 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 事宜。柯永圳、黃俊銘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 意容許楊慧蓁借用大川公司、益世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 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 給子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新臺幣(下同) 309 萬95 00 元,大川公司填寫標價為399 萬元,益世公司 填寫標價446 萬元之標單封送至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嗣於 92年5 月13日9 時30分許,屏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因 僅有上述3 家廠商投標,益世公司不合招標文件規定,大川 公司未到場議價,乃由子午線公司當場經2 次減價後,以27 6 萬元之價格得標。
㈡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 理「平板光波測距儀乙套」採購案,因子午線公司有意爭取 該標案,除由陳鴻聖代表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另由陳鴻聖再 基於上開妨害投標罪之概括犯意,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 司協理黃俊銘、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及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 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大川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 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 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 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用益世公司、大川公
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於92年 6 月5 日9 時30分許,子午線公司、益世公司、大川公司、 臻實公司前往參與投,並由與陳鴻聖有犯罪聯絡之子午線公 司業務黃宏斌代表臻實公司出席,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35 萬元之比(議)價單,大川公司填寫標價為36萬7 千元之比 (議)價標單,臻實公司填寫標價為38萬元之比(議)價標 單,益世公司則填寫標價為36萬5 千元之比(議)價標單參 與投標,子午線公司並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34萬 5 千元,其後,除臻實公司無法再減價外,大川公司第1 次 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34萬元,子午線公司減為33萬元,益世 公司減為33萬8 千元,第2 次比減價格,則除子午線公司減 價為32萬元外,大川公司、益世公司表示無法再減價,最後 第3 次比減價格,由子午線公司以底價31萬5 千元得標。 ㈢屏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理「雷射可免持稜鏡全測站暨附 件(全站儀1 台、外業測量輔助控制器軟體)」採購案,楊 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又基於上 開妨害投標罪之概括犯意,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東 柯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 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 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賈志強則均 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益世公司 、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 司則填寫標價為38萬元,大川公司填寫標價為43萬元,臻實 公司填寫標價40萬元之標單封送至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嗣 於92年6 月27日9 時30分許,屏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 因僅有上述3 家廠商投標,臻實公司不合招標文件規定,子 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36萬8 千元,大川 公司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36萬元,子午線公司減為35 萬6 千元,而由子午線公司以35萬6 千元之標價得標。 ㈣國立中山大學海下技術研究所於92年6 月間辦理「即時差分 型衛星定位儀」採購案時(預算金額35萬元、底價34萬元) 。陳鴻聖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除向 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名 義投標外,另藉由益世公司之員工林宏文(未據起訴)取得 明正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明正公司,已於93年12月10日解散 ,明正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營利事業 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之機會,向林宏文表示欲借用明正公 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
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林宏文則 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用益世公 司、明正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於92年 7 月1 日14時許,該採購案在中山大學第1 次開標,開標結 果因子午線公司及益世公司資格不符,明正公司規格不符而 廢標。又於92年7 月8 日13時30分許,在中山大學第2 次開 標,僅有子午線公司前往投標,投標價為35萬元,經減價後 由子午線公司以32萬5 千元得標。
㈤屏東林管處於92年6 月間辦理「全球衛星定位儀購置暨國有 林班地控制點規畫測量、作業系統建置等乙式」採購案,楊 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向無意參 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 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 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 。柯永圳、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 許楊慧蓁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 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 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418 萬元,大川公司 填寫標價為430 萬元,臻實公司填寫標價428 萬元之標單封 送至屏東林管處參與投標。嗣於92年7 月18日9 時30分許, 屏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臻實公司未到場議價,子午線 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413 萬元,大川公司無 法再減價,由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409 萬元,第2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406 萬元,第3 次比減價 格之標價再減為400 萬元而得標。
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下稱新桃供電處)於92年8 月間辦理「衛星定位測深裝置壹 具」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 工程,並向無意參與標案之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欲借用 臻實公司名義投標外,復以前揭取得之明正公司相關資料參 與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 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賈志強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 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 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 給子午線公司。嗣楊慧蓁則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 務員黃宏斌借用臻實公司及明正公司之名義及證件陪標並代 出押標金,子午線公司填寫99萬元之標價,臻實公司填寫10 0 萬元之標價,明正公司填寫113 萬4 千元之標價參與投標 。其後,於92年8 月14日(起訴書誤為8 月21日),新桃供
電處開標前揭採購案,由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 先減價為95萬元,再於第1 次比減價格之標價減為94萬5 千 元而得標。
㈦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下稱臺電 南施處)於92年10月間辦理「雷射可免持稜鏡全站儀」採購 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即 指示與其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經理杜仲楹分別向無意參與 標案之大川公司經理陳添根、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表示欲借 用大川公司、益世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 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陳添 根、黃俊銘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杜仲 楹借用大川公司、益世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 ,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 司。嗣子午線公司填寫198 萬4 千5 百元之標價,大川公司 填寫201 萬6 千元之標價,益世公司填寫207 萬2 千7 百元 之標價參與投標。其後,於92年10月9 日10時30分許,臺電 南施處開標前揭採購案,由子午線公司以198 萬4 千5 百元 之價格得標。
㈧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處於92年10月間辦理「電子 式水準儀壹具」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 為圖標得該工程,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川公司股東柯永圳、 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臻實公司名 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 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柯永圳、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 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楊慧蓁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 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 為49萬5 千元,臻實公司填寫標價為51萬元標單封送至新桃 供電處參與投標,而大川公司因未檢附押標金資格不符。嗣 於92年10月27日,新桃供電處開標前揭採購案,因大川公司 未檢附押標金而資格不符,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 ,先減價為48萬5 千元,臻實公司第1 次比減標價減為48萬 2 千元,子午線公司減為48萬元,其後,臻實公司第2 次比 減標價減為47萬5 千元,子午線公司減為47萬元,而由子午 線公司以47萬元之標價得標。
㈨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下稱中工處)於92年11月間辦理 「測量繪圖儀器」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 其為圖標得該工程,即指示與其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 人員黃宏斌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歐仕公司負責人之張杏美 、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表示欲借用歐仕公司、益世公司名義
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 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張杏美、黃俊銘則均基於影響採 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黃宏斌借用歐仕公司、益世公司 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 94萬元,歐仕公司填寫標價為100 萬元之標單封送至中工處 參與投標,益世公司填寫標價不詳(未檢附退還押標金申請 單資格不符)。嗣於92年10月27日,中工處開標前揭採購案 ,因益世公司未檢附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資格不符,子午線公 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90萬元,以最低標價而得 標(同時參與該標案者另有不知情之名家股份有限公司,因 標價為95萬5 千元,而未能得標)。
㈩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於92年11月間辦理「平板光波測距儀 乙套」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 該工程,另指示與其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人員黃宏斌 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上煇公司負責人簡載鎮、歐仕公司負 責人張杏美表示欲借用上煇公司、歐仕公司名義投標,但實 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 責投標等事宜。簡載鎮、張杏美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 圖,亦同意容許黃宏斌借用上煇公司、歐仕公司之名義,參 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 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30萬元,歐 仕公司填寫標價為32萬9 千元之標單封送至桃園縣大溪地政 事務所參與投標,上煇公司填寫標價不詳之標單封送至桃園 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參與投標,惟因未檢附型錄資格不符。嗣 於92年11月4 日9 時30分許,大溪地政事務所開標前揭採購 案,子午線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格前,先減價為28萬元而得 標。
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於92年12月間辦理「光學經 緯儀2 台」採購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另由陳 鴻聖指示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子午線公司業務人員陳志遠分 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臻實公司測量技 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 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 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 ,亦同意容許陳志遠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加 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 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司、益世公司、臻實公司 則分別填寫標價不詳之標單封送至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 業學校投標,惟於93年1 月2 日,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
業學校第1 次開標因3 家公司均資格不符而流標。其後,於 93年1 月28日10時30分許,台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第2 次開標時,僅子午線公司1 家參與投標,並提出標價為 66萬9 千元投標,經3 次減價後由子午線公司以60萬元得標 。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下稱中正理工學院)於93年1 月間 辦理「GPS /GLONASS 衛星訊號接收設備」採購案,楊慧蓁 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並由與其有犯 意聯絡之陳鴻聖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 、臻實公司測量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 名義投標,但實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 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 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用益世公司、臻實 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 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嗣子午線公司填寫 標價為245 萬5 千元之投標單,臻實公司填寫標價為257 萬 6 千元之投標單,益世公司填寫標價為252 萬元之投標單參 與投標。其後,於93年1 月7 日9 時10分許,中正理工學院 開標前開採購案,臻實公司、益世公司均未派員到場,而由 子午線公司經減價後以240 萬元得標。惟因該標案預算待核 定,宣布保留決標,並於93年3 月18日預算核定後確定決標 。
屏東林管處於93年5 月間辦理「全球衛星定位儀3 台」採購 案,楊慧蓁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並向無意參與標案之大 川公司股東柯永圳表示欲借用大川公司名義投標,但實際上 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 標等事宜。柯永圳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亦同意容許 子午線公司借用大川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 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 ,另由陳鴻聖藉由當時另取得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台暘公司)相關文件資料之機會,在未告知台暘測量工程有 限公司負責人林希文之情況下,另以台暘公司之名義參與投 標。嗣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135 萬元之標單,大川公司填 寫標價為140 萬4 千元之標單,台暘公司填寫標價不詳之標 單參與投票,惟因台暘公司未提供最近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及 提出押標金而因證件、資格不符而未能參與開標。嗣於93年 5 月31日10時30分許,屏東林管處開標前揭採購案,因大川 公司未派員到場參與投標,由子午線公司經3 次減價後以底 價122 萬8 千元之價格得標。
中山科學研究院於93年4 月間辦理「免稜鏡雷射經緯儀」採
購案,陳鴻聖除以子午線公司投標外,其為圖標得該工程, 分別向無意參與標案之益世公司協理黃俊銘、臻實公司測量 技師賈志強表示欲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名義投標,但實 際上係由子午線公司負責準備投標文件代出押標金及派員負 責投標等事宜。黃俊銘、賈志強則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 圖,亦同意容許陳鴻聖借用益世公司、臻實公司之名義,參 加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 相關資料給子午線公司。其後,子午線公司填寫標價為49萬 6 千元之投標單,益世公司填寫標價52萬元之投標單,臻實 公司填寫標價55萬元之投標單參與投標,惟於93年4 月7 日 9 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開標前揭採購案,因益世公司、臻 實公司未繳交押標金及稅額申報書非近一期而資格不符未參 與投標,且子午線公司標價超出底價而流標。再於93年4 月 29 日9時許,中山科學研究院就前揭標案第2 次開標,僅有 子午線公司以標價43萬元投標,經2 次減價後為42萬5 千元 ,惟標價仍超出底價而流標。又於93年5 月17日9 時許,中 山科學研究院就前揭標案第3 次開標,亦僅有子午線公司以 標價43萬元投標,嗣經子午線公司第1 次減價後,以42萬3 千元得標。
二、台北縣政府於93年5 月間辦理「93年台北縣測量儀器設備」 採購案,大地公司負責人張裕安為求得標,要求大地公司業 務員李全奇於93年4 月28日及29日打電話給陳鴻聖,請陳鴻 聖配合圍標,並傳真參考價格給陳鴻聖,陳鴻聖告知楊慧蓁 後,陳鴻聖、楊慧蓁即與張裕安、李全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定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 之犯意聯絡,彼此以此協定之方式,使子午線公司不為價格 之競爭,依據李全奇提供之價格參與配合投標(大地公司填 寫標價為1187萬8 千8 百元,子午線公司則填寫標價為1276 萬1 千4 百元)。嗣於93年5 月18日,台北縣政府辦理第1 次開標,共有子午線公司、大地公司及標準儀器有限公司( 下稱標準公司)、開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開駿公司)參與 投標,惟子午線公司因「未附電子繳交憑據」,大地公司因 「未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而不符合資格,另 標準公司、開駿公司亦均超過底價而廢標。嗣該採購案由台 北縣政府重新公告後,並於93年5 月31日辦理第2 次開標, 共有標準公司及大地公司參與投標,標準公司並以1215萬3 千8 百元之標價,另大地公司則以1187萬8 千8 百元之標價 參與投標,嗣標準公司均不減價,而由大地公司經3 次減價 後以1050萬元之價格得標。
三、臺電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下稱高屏供電處)於93年5 月
間辦理「GPS 衛星定位接收儀乙套」採購案,該案於93年5 月12日第一次開標時,因只有子午線公司及中翰國際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中翰公司,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 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減為新臺幣參萬元確定)投標,致 家數不足而流標。嗣於93年5 月21日第二次開標,由郭連生 (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審標。楊慧蓁、為求順利得標,竟 與中翰公司代表蘇冠郡(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 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 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要求蘇冠郡勿搶標,楊慧蓁並 表示願支付其10萬元作為不為價格競爭之代價,經蘇冠郡同 意後,楊慧蓁即電話告知郭連生稱已與蘇冠郡講好,並要郭 連生在開標現場提軟體問題,蘇冠郡會直接回答「他做不到 」等語,郭連生亦回稱「講好就好了」等語。嗣郭連生於審 標時詢問蘇冠郡有關該公司投標之「控制器2 台未與基地站 同一廠牌」及「控制器軟體非繁體中文」等事項能否依合約 完成時,蘇冠郡即表示無法達旬合約要求,該供電處開標主 持人當即宣佈中翰公司為不合格標,再開價格標結果,由子 午線公司以180 萬元得標,中翰公司投標價則僅為150 萬元 。而楊慧蓁則依約於開標前,先提領5 萬元給蘇冠郡,嗣再 於開標後次週在高雄市○○路與博愛路口交付蘇冠郡餘款5 萬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移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大地公司、張裕安、李全奇及其等辯護人原爭執證人即 被告陳鴻聖於93年8 月6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起 訴書記載為警詢)之陳述,及93年11月29日、94年12月20日 於偵查中之陳述,以及93年4 月28日被告李全奇及被告陳鴻 聖、93年4 月28日被告陳鴻聖與楊慧蓁之監聽譯文,均不具 證據能力。惟被告大地公司、張裕安、李全奇於100 年10月 13日審理中,業已就前揭犯行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㈦第 340 頁),衡情其等對上揭證據之證據能力已無爭執之必要 ,故揆其等之真意,應係對上開證據已不再爭執證據能力, 而同意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㈡被告臻實公司、賈志強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楊光哲及其辯護 人固爭執證人即被告陳鴻聖、楊慧蓁於法務部調查局(其等 均稱警詢)之陳述均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㈦第78頁), 惟此部分既未經本院執之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自 無論述其證據能力之必要。
㈢被告臻實公司、賈志強及其等辯護人復爭執證人即被告陳鴻 聖、楊慧蓁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另被 告楊光哲及其辯護人則爭執證人即被告陳鴻聖、楊慧蓁於偵 查中之陳述,均不具證據能力。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 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 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 、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 ,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 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 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 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 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 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 條 之6 第2 項、第236 條之1 第2 項、第248 條之1 、第271 條第2 項、第271 條之1 第1 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 「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 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 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 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 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 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 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 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前揭非以證人之 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 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 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 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 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 條 之1 第1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 ,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27號、97年度臺上字第483 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就本件被告而言,事實上難期有於檢察官偵查中行 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該等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 ,但非謂無證據能力;申言之,如於審理時使被告或其辯護 人得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
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即非不容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作為證據(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經查,證人即被告陳鴻聖、楊 慧蓁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凡未命其具結者,均係以被 告身分予以訊問,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是其前揭各次就 案發過程所為之陳述,本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其既經本院 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見本院卷㈦第340 頁反面至351 頁 反面),並經被告臻實公司、賈志強、楊光哲及其等辯護人 為反對詰問,又其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 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亦無證據足認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 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自得為證據。另證人即被告 陳鴻聖、楊慧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經檢察官訊問 時並無非法取供之情形,依上說明,本屬有證據能力之傳聞 證據,其等雖未經被告等人於偵查程序為詰問,但被告等人 已於本院經補正詰問程序,而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則證 人陳鴻聖、楊慧蓁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而具有證據能力。
㈣另本判決後述所引用證據資料,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被 告等及其等辯護人餘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㈦第77頁 反面、第78頁、第340 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渠 等對於卷附上開爭執部分以外之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既均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除上開爭執部分已敘 明如上外,其他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 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 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
㈠認定事實部分:
訊據被告子午線公司、楊慧蓁、陳鴻聖、被告大地公司、張 裕安、李全奇、黃宏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訊 據被告臻實公司及賈志強則否認有前揭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 ,被告臻實公司辯稱:並沒有把公司重要證件交給他人參與 陪標等語,被告賈志強則辯稱:我提供證件都沒有要陪標、 圍標,公司之前有做子觀工程測量案子,我們的資料都是提 供給子觀,我們合作的東西都是屬測量的部分,事實上我們 沒有想到公司證件會跑到子午線公司參與陪標,這些案件我 們都不知情,也不願意的,當初提供這些證件給他們的目的 ,與結果是不一致的云云。經查:
⒈被告子午線公司、楊慧蓁、陳鴻聖、被告大地公司、張裕安 、李全奇、黃宏斌對於前揭犯行,除經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均已坦承不諱外,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俊銘、杜仲楹、陳 志遠於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添根、張杏美、蘇冠郡、蔡枝德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 節,大致相符。此外,犯罪事實㈠部分之犯行,另有屏東 林區管理處開標/ 決標紀錄、子午線公司報價單、屏東林區 管理處財務採購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益世公司)、子午線 公司授權益世公司經銷商證明書、益世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大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子午線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 登記表影本、大川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公司執照影本、益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執照、 屏東林區管理處比(減)價單、屏東林區管理處財務採購投 標廠商證件審查表(大川公司)大川公司投標單、投標廠商 聲明書、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台南縣商業 曾會員證、子午線公司授權大川測量公司經銷商證明書、大 川公司92年1-2 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申報書 、軟體韌體升級證明書、交貨配件名稱數量表、屏東林區管 理處財務採購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子午線公司)、子午線 公司投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 契約文件、標單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子午線公 司臺中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SOKKIA代理商授權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