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01號
PTDM,100,訴,70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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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33
5 號、99年度偵緝字第336 號、99年度偵緝字第33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泳瑔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第 21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提起公訴。二、經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坦承犯行,並參酌告訴人 鄒富梅楊壽雲蕭慶隆之證詞,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衡 以被告於偵查中有逃亡之事實,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命限制住居於高雄縣仁武鄉○○村○○○街71 號 ,且其前案執行至100 年12月18日,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足認有再次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之虞,因而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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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