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503號
PTDM,100,訴,1503,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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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榮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榮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翁世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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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