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36號
PTDM,100,聲,1936,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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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紜華
具 保 人 藍慧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慧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紜華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藍慧敏 依本院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將被告 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受刑人張紜華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本院 之指定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後,將被告 釋放停止羈押,嗣被告因前開案件,於100 年4 月11日經本 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8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又於100 年7 月27日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636 號駁回被告之上訴並確 定後,即傳拘無著,嗣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地發函通知具 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100 年11月21日到案執行,具保人 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 具保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之函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回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函文、具保人之通知函 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且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復有其等之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 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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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