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32號
PTDM,100,聲,1932,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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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啟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啟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叁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啟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3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 1 至16曾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2年10月、編號17至31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 訴字第41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6年度易 字第519 號判決、96年度易字第615 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 743 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846 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73號判決、97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12 號判決、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91號判決、本院98年度易字第1103號 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 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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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