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157號
PTDM,100,簡,2157,2011121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簡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
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張智嵐」之記載均更正「被告江世明」。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張智嵐 」,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 說明,自應更正為「被告江世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