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訴緝字,100年度,1號
PTDM,100,智訴緝,1,201112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朝玄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怡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