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0年度,31號
PTDM,100,侵訴,3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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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鑫
選任辯護人 徐文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華鑫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情 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執行羈押,嗣 因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乃於100 年7 月7 日借執行他案至100 年11月9 日,再由本院以上開理由,再 予接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0 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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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