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3號
ILDV,99,重訴,13,20111221,6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邑新塗裝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上訴人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原為 獨資商號,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終結前,王麗玲退股,邑新塗 裝實業社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變更為合夥組織(負責人何韋 謙)。因王麗玲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出讓並辦理清 算,並於100年6月8日通知上訴人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有 關債權轉讓事宜,聲請人應可聲請承當訴訟。而聲請人於 100年5月26日變更負責人為楊麗美,且於100年5月26日、 100年7月4日2次變更合夥人,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以變更負責人及合夥人後之「邑 新塗裝實業社,法定代理人楊麗美」,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二、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 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 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第一審原告即第二審被上訴人為王麗玲即 邑新塗裝實業社,此觀卷內當事人書狀即明。而聲請人(當 時法定代理人為何韋謙)於本院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固曾以王 麗玲業將對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由,聲請承當訴訟, 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則聲請人既未合法承當本件訴 訟,即並未成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自無聲請續行訴訟之權 利。是本件聲請人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由聲請承受訴訟,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1/1頁


參考資料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