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6號
ILDV,98,重訴,6,201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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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張圓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張宏彰
      江陳美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德祥
被   告 陳燕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之移轉後剩餘持分、面積欄「1574/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575/100000」;關於附表一編號3之移轉後剩餘持分、面積欄「35000/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4999/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計算錯誤,而 屬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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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