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7號
ILDV,100,補,127,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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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陳麗華
游茂松
游茂仁
游茂昌
游順南
游順德
游銘龍
游博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地上權人楊天盛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00,452元(計算式:宜蘭縣員山鄉○○○段512地號,重測
前為宜蘭縣員山鄉○○段內湖小段38-10地號:48.46㎡×土地公
告現值6,200元/㎡=300,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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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