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李權晉
被 告 志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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