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53號
ILDV,100,家聲,53,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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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藍筱淇
相 對 人 趙士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1未成年子女 趙安,嗣於民國98年3月5日離婚,並約定趙安權利義務 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嗣相對人於離婚後本應給付趙 安之扶養費用,然相對人竟僅給付子女扶養費至99年8月3 1日,之後迄今已年餘均無再給付任何扶養費用,且於99年9 月以後亦未再探視趙安,對於趙安漠不關心亦未盡照顧 之責,為趙安之利益計,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4 款之規定請求變更趙安姓氏為「藍」。又小孩從小都是聲 請人在帶,小孩跟聲請人不同姓,小孩曾經問聲請人為何2 人不同姓,如果小孩改姓跟聲請人家人一樣,就不會不知道 該怎麼回答等語。
二、相對人則抗辯稱:不一定要改姓,小孩才會快樂,應該是怎 麼教育小孩比較重要。伊自99年以後就沒有再付扶養費,那 是因為伊想要看小孩,卻沒有辦法看到小孩,但伊有打電話 聯絡小孩,也有寄禮物給小孩,只是聲請人把禮物退回來等 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 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 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 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 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 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事變更,倘認變更姓氏符合子女 之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四、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1未成年子女趙安, 嗣於民國98年3月5日離婚,並約定趙安權利義務之行使及 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為證,應堪信為真 實。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僅給付子女扶養費至99年8月31 日 ,之後迄今已年餘均無再給付任何扶養費用,且於99年9 月 以後亦未再探視趙安,對於趙安漠不關心亦未盡照顧之



責;又兩造離婚後趙安由伊照顧,趙安曾詢問伊為何2 人不同姓,倘若趙安改「藍」姓,伊就不會不知如何回答 ,故為趙安之利益計,希望變更趙安之姓氏為「藍」, 若不改姓對趙安有不利之影響等情,則為相對人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相對人抗辯稱:伊自99年以後就沒有再付扶養費,那是因為 伊想要看小孩,卻沒有辦法看到小孩,但伊有打電話聯絡小 孩,也有寄禮物給小孩,只是聲請人把禮物退回來等節,核 與聲請人到庭陳明:「相對人確實有寄禮物給小孩,我也有 交給小孩,只是這一次生日禮物相對人是寄一台大台的電子 琴,小朋友說不要,所以我才寄還給相對人,相對人也有打 電話聯絡小孩,但沒有付扶養費,只是相對人跟我說沒有付 扶養費是因為看不到小孩。」等語相符,顯見相對人自99年 9月起固未再給付趙安之扶養費,然係因為探視趙安遭 阻,並非全無扶養之意,此由相對人仍有持續以電話聯繫趙 安及寄送禮物等關懷趙安之舉可徵。從而,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聲請依民法第1059條 第5項第4款之規定,請求變更趙安姓氏為「藍」,即與上 揭規定不符,自難准許。
再者,依利害關係人趙安到庭陳述:「(有無問過媽媽你 姓趙,媽媽姓藍?)有。」、「(為何這樣問媽媽,你姓趙 或姓藍?)搖頭。」、「(媽媽如何回答?)媽媽說不能姓 趙,只能姓藍。」、「(爸爸叫什麼名字?)趙士傑。我現 在知道我姓趙,是因為爸爸姓趙。」、「(你覺得你姓趙比 較好,還是姓藍比較好?)姓藍比較好。」、「(為何姓趙 不好?)我不知道。」、「(為何姓藍比較好?)因為媽媽 會怕我被抓走。」、「(姓趙有無關係?)沒有關係。」等 語可知,趙安年僅4歲尚未能了解姓氏之意義,對其而言 ,從父姓或母姓實無任何影響。況兩造離婚後,約定由聲請 人扶養趙安,亦不當然導致趙安有改姓之必要。此外, 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為趙安之利益,有變更趙安姓氏必 要之情。因此,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之規 定,請求變更趙安姓氏為「藍」,於法亦有未合,礙難准 許。
綜上所查,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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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