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0年度,47號
ILDV,100,家救,47,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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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桂曉慧
非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玉鵬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 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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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