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蘇林麗美被 告即反訴原告 蘇森賢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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