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72號
ILDV,100,婚,72,201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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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林麗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森賢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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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