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054號
ILDV,100,司促,7054,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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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
債 權 人 林榮堅
債 務 人 林志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票號HE0000 000號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 三日,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可證,依前開法 條規定,利息應自該提示日起算,故債權人就上開票款請求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算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三、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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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