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831號
ILDV,100,司促,6831,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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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 理 人 林勝雄
債 務 人 吳憲權



楊賀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壹
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憲權前邀同楊賀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惟
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
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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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