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96號
ILDM,100,聲,796,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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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黨永杰
指定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將所知案情交代清楚,且已與證人當 庭對質,絕無串供逃亡之虞,且被告未婚妻也於龍潭女監執 行,尚有1名10歲女兒需要照顧和扶養,被告雖經通緝到案 ,但實因為工作和經濟壓力,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8月1 8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而本院審 酌依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係屬重罪,且係經通緝到案,斟酌一 切客觀情狀,認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性甚高,而面 臨將受重刑之判決,其逃亡、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 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認 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 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於被告所列上開事由,核屬其 個人事由,亦非係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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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