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邱寶釵
被 告 邱致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邱致中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邱致中前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執行羈押,茲經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