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28
號、100年度偵字第32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自民國95年間起」應更正為「自民 國93年間起」。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玉燕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
(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三)11部分:(林玉燕之夫林和 國簽發)應更正為:(林玉燕之父林和國簽發)。二、核被告林玉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6、編號19、編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 ,先後詐騙附表編號1至16、編號19、編號21至25所示之被 害人吳份等人,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利用同一 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各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所 犯上開25罪之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 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紀錄表1份 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因投資股票失利,利用其為證券營業 員之身分,以行騙之手段詐取被害人之財物,以利其周轉, 犯罪所得金額甚鉅,致諸多被害人所有財物受到重大損害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僅清償部分被害人之損失,兼衡其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後 ,就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惟本院審酌上開各情後,認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已屬 罰當其罪,公訴人之求刑稍嫌過重,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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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詐騙用途 │約定利息│主 文│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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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份 │95年3月某 │11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日起至97年│(尚積欠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3月間某日 │850萬元)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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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淑珍│95年間某日│9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起至97年3 │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月間 │ │賣股票 │ │ │
├─┼───┼─────┼─────┼─────┼────┼─────────┤
│3 │鄭玉生│95年間某日│3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起至97年3 │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月間某日 │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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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呂尚樺│96年12月間│1500萬元 │證券公司丙│紅利每月│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 │種墊款 │30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年3月間某 │ │ │利息每月│月。 │
│ │ │日 │ │ │6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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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文炯│97年2月間 │1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改名│某日起至97│(已清償還│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陳文俊│年3月間某 │畢) │賣股票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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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文進│96年間某日│43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起至97年3 │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
│ │ │月間某日 │ │賣股票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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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峰慶│97年2月、3│118萬7千元│融資給證券│月息3分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月間 │(尚積欠20│公司客戶買│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萬元)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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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月美│93年6月間 │1500萬元(│融資給證券│年息百分│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尚積欠1200│公司客戶買│之二十五│,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年3月間某 │萬元) │賣股票 │ │月。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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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美華│95年間某日│62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起至97年3 │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月間某日 │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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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簡淑筠│97年2月19 │185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日起至97年│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月3日 │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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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麗梅│96年1月間 │5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已清償完畢│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3月間某 │) │賣股票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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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進賢│96年2月間 │38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至97年│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月間某日 │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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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12月間│1670萬6591│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張緒培│某日起至97│元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年3月間某 │ │賣股票 │ │月。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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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廖德生│97年2月間 │50萬元(已│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清償還畢)│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3月間某 │ │賣股票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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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游阿秋│97年2月間 │117萬元 │融資給證券│ 每1萬元│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 │公司客戶買│ 日息7元│,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3月間某 │ │賣股票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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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惠珍│97年2月間 │190萬元 │證券公司丙│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起至97年│ │種墊款 │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月間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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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翁清忠│97年2月間 │20萬元 │資金周轉 │未約定利│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 │ │ │息 │,處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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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陳富雄│97年3月4日│4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 │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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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戴甘蓮│97年3月4日│20萬元(尚│融資給證券│未約定利│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花 │及同年月14│積欠10萬元│公司客戶買│息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日 │)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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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蘇美珠│97年3月7日│50萬元 │資金周轉 │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 │ │ │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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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林蔡鳳│97年2月間 │18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惠 │某日起至97│ │公司客戶買│,日息7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3月間某 │ │賣股票 │元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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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美英│96年2月間 │130萬元 │證券公司需│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 │資金周轉 │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3月間某 │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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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呂秉霖│96年6月間 │8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7│(尚積欠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年3月間某 │250萬元) │賣股票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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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吳仲仁│96年8月間 │180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至97年│(尚積欠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3月間某日 │200萬元) │賣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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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賴俐玲│96年3月間 │510萬元 │融資給證券│每1萬元 │林玉燕犯詐欺取財罪│
│ │ │某日起至96│ │公司客戶買│日息7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年12月中旬│ │賣股票 │ │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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