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瑞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7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
第26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
度抗字第1029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瑞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瑞鋒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52號刑事判決判處執行刑有期 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分期支付各被 害人一定之金額,該判決於民國98年4月23日確定。惟經數 被害人表示受刑人未於附表所示時間支付一定金額,故受刑 人未履行緩刑期間所附條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二、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 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 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亦定有明文。惟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主要目的在鼓勵惡性 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 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 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 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 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 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而依前開刑法第 75條之1之條文中,關於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 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受判決 人於緩刑期間中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 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
言,考量受判決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 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 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三、經查:
㈠受刑人范瑞鋒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 年度訴字第752號刑事判決判處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 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分期支付各被害人一定之金額 ,該判決於98年4月23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依該判決書附表貳所載,受刑人所應賠償之被害人總計 50人,其中關於被害人陳忠明應賠償新台幣(下同)148,00 0元,僅於98年間賠償14,800元;關於被害人李水濱應賠償 128,800元,但均未賠償;關於被害人鄧均貴應賠償63,000 元,僅於98年6月10日賠償6,300元;關於被害人羅壽埬應賠 償27,500元,僅賠償2,750元;關於被害人李正男應賠償 51,300元,僅於98年6月10日賠償5,130元;關於被害人黃新 田應賠償65,000元,但均未賠償;關於被害人陳靜宜應賠償 136,200元,僅於98年6月10日賠償13,620元等情,有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緩字第89號卷所附被害人訊問筆 錄、被害人陳情書狀及被害人羅壽埬存摺交易明細表等件為 證。
㈡受刑人嗣於調查中,主張其業於98年6月29日賠償2,000元予 被害人陳義權(應賠償金額2,000元)、100年7月17日、100 年7月18日分別匯款74,070元、24,750元至被害人張再振、 羅壽棟之帳戶內,有被害人陳報狀(本院卷第63頁)、被害 人張再振簽署之切結和解書(本院卷第58頁)、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2紙(本院卷第59、60頁)在卷可佐。另同案被告陳 文魁業已於100年9月23日賠償被害人王惠緩140,000元、被 害人鄧均貴90,000元、被害人陳忠明148,000元、被害人李 正男51,300元,有被害人書立之和解書4份(本院卷第54至 57 頁)附卷可參。
㈢從受刑人履行賠償之情形觀之,受刑人於該刑事案件審理中 ,與多數之被害人於96年間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32至53頁 之和解書),使法院認受刑人有履行賠償之意願及能力,於 98年3月31日宣判時,給予受刑人緩刑5年,並命其於緩刑期 間內履行附表所示之賠償條件,此可從該案判決書第55頁事 實及理由欄叁、論罪科刑理由欄八之內容可知。惟受刑人於 98年6月10日第一期賠償中,僅依約賠償部分被害人30人, 有大宗入戶匯款執據4紙附卷為證(本院卷第61、62、64、 65頁),其後即無相關之匯款紀錄。換言之,受刑人於刑事 案件審理中,與多數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使法院認受刑人確
有還款之誠意,而予以緩刑之機會,該刑事案件於98年3月 31 日宣判後,受刑人亦僅於98年6月10日賠償部分被害人之 第一期賠償金後,嗣後即未依約賠償,再於100年6、7月間 ,再賠償被害人張再振、羅壽埬2人而已。而經本院質之受 刑人之還款能力,受刑人陳稱:「(本件是在98年3月判決 ,那時候你就已經沒有辦法給付了?)是的,所以我一直在 籌錢要還給這些被害人。當初我是想要用借錢或是其他的方 式或是找工作來賠償被害人。還沒有判決之前,我已經先賠 了一百多萬,之後我的家裡生活有困難,我也有一直在借貸 金錢在賠償。」(參見本院卷第24頁100年12月8日訊問筆錄 ),足見受刑人自始即無確定之還款計畫以籌款按期賠償被 害人之損失,卻仍為附表所示之還款承諾。
㈣綜合上情判斷,受刑人前開違反藥事法案件之被害人人數眾 多,被告明知自身已無賠償被害人之能力,仍再度利用被害 人之良善,利用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方式,致使法院認 受刑人確有悔悟之情形,給予緩刑之機會以利受刑人籌款賠 償被害人,詎受刑人僅依約賠償部分被害人第一期分期款後 ,嗣後即未履行承諾,再以經濟狀況不佳、部分被害人非其 業務承攬而來、多數被害人無法聯絡等語搪塞,欲想事後僅 於100年7月間賠償被害人張再振、羅壽埬2人之方式,再欲 欺瞞法院相信其有還款之誠意與能力而躲避刑責,致使多數 被害人獲得空有執行名義,但實際上無法獲得求償可能機會 之判決書1紙。是本件受刑人自始即無還款之誠意,並審酌 被害人人數之眾多,影響被害人財產權甚鉅,足認原宣告緩 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被告緩刑期間應支付金額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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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㈠被告范瑞鋒緩刑期間應支付金額方式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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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之 │給付之對象、總金額、所分期數、分期金額、應支付之日期│備註 │
│犯罪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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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張詠湄共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㈡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劉福珍共新臺幣貳萬元,分十期,每期│ │
│ │新臺幣貳仟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 │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 │
│ │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 │
│ │日均順延一日)。 │ │
├────┼──────────────────────────┼─────┤
│㈢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王呂悅子共新臺幣貳萬元,分十期,每│ │
│ │期新臺幣貳仟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 │
│ │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 │
│ │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 │
│ │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 │
│ │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㈣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姚士賓共新臺幣伍萬元,分十期,每期│ │
│ │新臺幣伍仟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 │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 │
│ │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 │
│ │日均順延一日)。 │ │
├────┼──────────────────────────┼─────┤
│㈤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林朗垣共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㈥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彭重光共新臺幣叁萬元,分十期,每期│ │
│ │新臺幣叁仟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 │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 │
│ │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 │
│ │日均順延一日)。 │ │
├────┼──────────────────────────┼─────┤
│㈦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黃爾禮共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㈧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蘇國長共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㈨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林雲龍共新臺幣肆萬元,分十期,每期│犯罪所得為│
│ │新臺幣肆仟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伍萬元,其│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中壹萬元已│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於96年12月│
│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17日給付。│
│ │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 │
│ │日均順延一日)。 │ │
├────┼──────────────────────────┼─────┤
│㈩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陳靜宜共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元,│ │
│ │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 │
│ │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
│ │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 │
│ │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 │
│ │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江仁隆共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元,│ │
│ │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 │
│ │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
│ │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 │
│ │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 │
│ │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賴明通共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分十期,│犯罪所得為│
│ │每期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伍萬元,其│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中貳仟元已│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於96年12月│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9日給付。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黃教修共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元,分十│犯罪所得為│
│ │期,每期新臺幣陸仟叁佰貳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柒萬伍仟貳│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佰元,其中│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壹萬貳仟元│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已於96年12│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月17日給付│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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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簡立明共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分十│ │
│ │期,每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黃火茂共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分十│ │
│ │期,每期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陳城共新臺幣壹拾萬元,分十期,每期│ │
│ │新臺幣壹萬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 │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 │
│ │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 │
│ │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林連國共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元,分十│犯罪所得為│
│ │期,每期新臺幣伍仟叁佰陸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陸萬陸仟陸│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佰元,其中│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壹萬叁仟元│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已於96年12│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月21日給付│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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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陳木興共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賴進發共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元,分十│犯罪所得為│
│ │期,每期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柒萬柒仟肆│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佰元,其中│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叁萬元已於│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96年12月17│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日給付。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蘇士誠共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李定國共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元,│ │
│ │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 │
│ │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
│ │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 │
│ │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 │
│ │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李國照共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分十│ │
│ │期,每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江文忠共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元,分十│犯罪所得為│
│ │期,每期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陸萬柒仟捌│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佰元,其中│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貳仟元已於│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96年12月17│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日給付。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陳哲強共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分十│ │
│ │期,每期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
│ │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 │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 │
│ │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 │
│ │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林春田共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元,分十│ │
│ │期,每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藍添益共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分十│ │
│ │期,每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
│ │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
│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 │
│ │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 │
│ │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與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徐垂舒共新臺幣柒萬貳仟│ │
│ │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 │
│ │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
│ │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 │
│ │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 │
│ │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 │
│ │(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與宋連興連帶應支付被害人黃榮壽共新臺幣捌萬貳仟│ │
│ │叁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元,分別於民國│ │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 │
│ │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 │
│ │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 │
│ │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應支付被害人邱月榮共新臺幣柒萬陸仟元,分十期,│ │
│ │每期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 │
│ │,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與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張玉章共新臺幣柒萬陸仟│ │
│ │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 │
│ │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
│ │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 │
│ │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 │
│ │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 │
│ │(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與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周春貴共新臺幣貳萬捌仟│犯罪所得為│
│ │貳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分別於民國│叁萬捌仟貳│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佰元,其中│
│ │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壹萬元已於│
│ │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96年12月4 │
│ │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日給付。 │
│ │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與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劉秀滿共新臺幣壹拾肆萬│ │
│ │貳仟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分別於民國│ │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 │
│ │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 │
│ │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 │
│ │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與宋秀勤應連帶支付被害人張再振共新臺幣捌萬貳仟│ │
│ │叁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元,分別於民國│ │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 │
│ │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 │
│ │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 │
│ │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 │
│ │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犯罪所得為壹拾壹萬元,已全數於96年5月9日給付被害人彭│ │
│ │郁枝,不再命給付。 │ │
├────┼──────────────────────────┼─────┤
│ │范瑞鋒與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曹嬿鎔共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為│
│ │分十期,每期新臺幣貳仟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叁萬伍仟元│
│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其中壹萬│
│ │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伍仟元已於│
│ │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96年12月6 │
│ │、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日給付。 │
│ │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宋連興、黃明揚及林梅桂應連帶支付被害人陳錫章│ │
│ │共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 │
│ │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 │
│ │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 │
│ │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 │
│ │、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 │
│ │一日)。 │ │
├────┼──────────────────────────┼─────┤
│ │范瑞鋒、馮玲娜及陳文魁應連帶支付被害人李正男共新臺幣│ │
│ │伍萬壹仟叁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分│ │
│ │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 │
│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 │
│ │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
│ │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 │
│ │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犯罪所得為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已全數於96年5月4日給付│ │
│ │被害人張堂鎬,不再命給付。 │ │
├────┼──────────────────────────┼─────┤
│ │范瑞鋒、宋連興、黃明揚及林梅桂應連帶支付被害人周松共│ │
│ │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伍仟│ │
│ │肆佰肆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 │
│ │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 │
│ │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 │
│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 │
│ │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 │
│ │均順延一日)。 │ │
├────┼──────────────────────────┼─────┤
│ │范瑞鋒、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黃羅月娥共新臺幣壹拾伍│ │
│ │萬肆仟肆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
│ │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
│ │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 │
│ │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
├────┼──────────────────────────┼─────┤
│ │范瑞鋒、宋連興、馮玲娜及陳文魁應連帶支付被害人王惠緩│犯罪所得為│
│ │共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壹拾肆萬肆│
│ │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仟元,其中│
│ │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叁萬貳仟元│
│ │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已於96年12│
│ │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月5日給付 │
│ │、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 │
│ │一日)。 │ │
├────┼──────────────────────────┼─────┤
│ │范瑞鋒、宋連興、陳文魁及馮玲娜應連帶支付被害人陳忠明│ │
│ │共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 │
│ │佰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 │
│ │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 │
│ │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 │
│ │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 │
│ │、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 │
│ │一日)。 │ │
├────┼──────────────────────────┼─────┤
│ │范瑞鋒、宋連興、黃明揚及林梅桂應連帶支付被害人董孫攀│ │
│ │雲共新臺幣柒萬玖仟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柒仟玖佰元,│ │
│ │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 │
│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 │
│ │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
│ │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 │
│ │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 │
├────┼──────────────────────────┼─────┤
│ │犯罪所得陸萬元,已全數於96年5月8日給付被害人胡黃碧玉│ │
│ │,不再命為給付。 │ │
├────┼──────────────────────────┼─────┤
│ │犯罪所得柒萬玖仟陸佰元,已全數於96年5月8日給付被害人│ │
│ │李應昌,不再命為給付。 │ │
├────┼──────────────────────────┼─────┤
│ │范瑞鋒、宋連興、馮玲娜及陳文魁應連帶支付被害人李水濱│犯罪所得壹│
│ │共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壹萬貳│拾陸萬叁仟│
│ │仟捌佰捌拾元,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捌佰元,已│
│ │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於96年12月│
│ │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5日給付被 │
│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人叁萬伍仟│
│ │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元。 │
│ │日均順延一日)。 │ │
├────┼──────────────────────────┼─────┤
│ │犯罪所得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元,已全數於96年5月10日給付 │ │
│ │被害人林進發,不再命為給付。 │ │
├────┼──────────────────────────┼─────┤
│ │范瑞鋒、宋連興、黃明揚及林梅桂應連帶支付被害人黃新田│犯罪所得壹│
│ │共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分│捌萬伍仟元│
│ │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已於96年│
│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12月6日給 │
│ │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付被害人貳│
│ │十日、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萬元。 │
│ │百年九月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
├────┼──────────────────────────┼─────┤
│ │范瑞鋒、宋連興應連帶支付被害人陳月嬌共新臺幣捌萬伍仟│犯罪所得壹│
│ │玖佰元,分十期,每期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分別於民國│拾壹萬零玖│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佰元,已於│
│ │十二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96年12月17│
│ │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民│日給付被害│
│ │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民國一百年九月│人貳萬伍仟│
│ │十日支付(如遇例假日,以上期日均順延一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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