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堂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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