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馨樑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勒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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