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43號
SLDV,99,簡上,43,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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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馨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勒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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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