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01號
SLDV,100,除,701,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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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財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 理 人 徐家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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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