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63號
SLDV,100,重訴,263,201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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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李璧珠
莊濠嘉
莊濱嘉
被 上訴人 莊曹敏
莊中建
莊中榮
莊華蘭
莊華英
莊華梅
莊華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叁萬零柒佰壹
拾肆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2 小段109 、488
地號土地面積6114.29+67.14 平方公尺)×100 年期公告現值24
00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坐落於同段523 、491 、492-
1 地號土地面積492.14+64.99+10.18平方公尺)×100 年期公告
現值14500 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 =00000000元,元以下
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叁佰貳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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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